加征处分取消诉讼 原告胜诉

即使在从祖父处获赠从事新建、分销办公楼式公寓业务的公司股票后,因建筑取得使用批准导致该公司股票价值上涨,税务机关也不能以此为由再次征收赠与税,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其旨在表明,在已完成开发的土地上新建并分销办公楼式公寓的业务,不属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继承赠与税法)上的“开发事业的实施”。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部(审判长 Kim Jeongjung 部长法官)在 A 某等人针对三成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请求撤销赠与税等课税处分之诉(2022구합60752)中,判决原告胜诉。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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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某等人的祖父 C 某于2017年3月将从事办公楼式公寓新建、分销业务的 B 公司的非上市股票赠与孙辈,A 某等人据此申报并缴纳了赠与税。此后,B 公司完成了建筑新建工程,并于2020年1月7日取得了该建筑的使用批准。税务当局在2021年2月至4月调查后认为,B 公司于2020年1月取得使用批准后,本案股票的价值上升,在股票赠与日5年以内的2020年1月7日,发生了旧继承赠与税法第42条之3第1款(下称该条款)等规定的财产价值增加事由(开发事业的实施),受赠人因此获利,遂对其征收了赠与税及加算税。对此,A 某等人不服而提起诉讼。


该条款第1号规定:从职业、年龄、收入及财产状况来看,被认定为无法凭自身能力实施相关行为的人,自与其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处受赠取得财产,并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5年以内,因开发事业的实施、形质变更、共有物分割、事业的许可或批准等由总统令规定的事由(财产价值增加事由)而取得利益的,将相当于该利益的金额,视为取得该利益之人的赠与财产价值。


法院表示:“本案并不能认定发生了该条款所规定的财产价值增加事由,因而不能认为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要件,故本案各项处分违法”,并支持了 A 某一方的主张。


合议庭解释称:“本案事业并非开发土地本身以增加其土地价值的事业,而仅是在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实施宅地开发事业、已完成开发的本案土地上新建建筑并进行分销的事业内容。”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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