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驾车撞伤狗实施报复犯罪
二审法庭:“部分顾客应感到恐惧”

一名因将自家狗拴在面包店门前、妨碍营业而被起诉的5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罚金刑。这名男子被调查认定,是因为面包店老板曾驾驶轿车撞伤他的狗,他怀恨在心,才做出上述行为。


据法律界16日消息,A某因被控于2022年8月7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在京畿道龙仁市B某经营的面包店出入口前,将自己饲养的斑点狗(体长约60厘米、肩高约40厘米)拴在门口,致使顾客约35分钟内无法出入,从而妨碍营业而被起诉。


调查结果显示,A某前一天对B某驾驶轿车撞到自己的狗、致其受伤却未送医等未采取任何措施一事心怀不满,遂实施了本案行为。一审法院以业务妨碍罪判处A某罚金100万韩元。


斑点狗。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来源 Pixabay提供

斑点狗。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来源 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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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二审中辩称:“因为前一天发生事故,我去面包店找人,但受害人不在店里”,“我原本把狗拴在别处等候,是别人把狗移到了面包店门前。”


然而,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7部(审判长 Kim Byungsoo)于16日驳回了A某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不当等为由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合议庭说明驳回理由称:“通过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确认,被告人将狗拴在由受害人经营的店门前的画面”,“从狗的体型来看,客观上足以对准备进入面包店、需要从其旁边经过的顾客造成妨碍,实际上也发现有顾客因看到狗受惊吓而未能进入店内。”



合议庭接着指出:“本案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看上去相对轻微,导致其实施犯罪的背景也有一定可予斟酌的情节”,“但综合考虑到本案行为可能使部分顾客感到恐惧,以及被告人在造成损害后仍以难以令人信服的辩解一贯否认犯罪等情节,不能认为原审刑罚过重而显失公正。”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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