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婚介机构]③监管盲区里的“婚恋信息公司”…女性家庭部、公平交易委员会称“无法监管”
国内企业不在女性家庭部检查范围内
公正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仅属“建议事项”
遭遇合同损失须自行启动救济程序
女性家庭部:“将考虑修订标准条款”
每家业者年均2.31亿韩元。这是女性家庭部今年对2022年809家国内婚介公司的调查结果。婚介行业规模逐年扩大,但主管部门女性家庭部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并未对合同及退款相关规定进行强制监管。与国际婚介公司不同,国内婚介公司甚至不属于必须接受管理监督的对象。这正是每年不公平合同受害案例不断增加的原因。
女性家庭部、公平交易委员会均称“非指导对象”
婚介公司适用由女性家庭部长官令制定的《婚介业管理相关法律》(婚介业法)以及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婚介业标准条款》。上述法律和条款对婚介公司的登记、申报等管理程序,以及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书制作、个人信息提供等细节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根据婚介业法,国内婚介业并非指导检查对象。国际婚介公司须接受主管市、区厅等每年至少一次的指导检查,相比之下,国内婚介公司只需在登记时向主管市、区厅申报即可。
此外,根据2017年修订的婚介业法,女性家庭部长官应每3年就国际、国内婚介业的运营实态及用户受害案例等进行婚介实态调查并公布结果。但女性家庭部迄今为止一直以国际婚介业为中心掌握情况,相关工作也主要由负责国际婚姻和多文化家庭的“多文化家庭科”承担。至于国内婚介业,甚至连用户统计都以“未获批准统计”为由未被汇总。
女性家庭部方面认为,与国内婚介公司相关的合同事项属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主管范围。女性家庭部相关人士表示:“多数受害案例都与解除合同违约金和合同不履行有关,因此适用《消费者基本法》或《条款规制法》进行处理”,“女性家庭部并未单独管理,由韩国消费者院负责咨询并推进救济程序。”但婚介业法第10条规定,婚介业相关标准合同应由女性家庭部长官制定并予以推荐。
合同受害消费者须自行申请救济
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制定了标准条款,但这同样只是建议事项,并非强制义务。因此,即便业者自行制定退款规定,进行所谓“钻空子合同”,也能逃避法律制裁。公平交易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标准条款只是建议,无法强制业者遵守退款规定,只能请求其予以配合。”
根据《条款规制法》,若经营者不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建议,致使多名顾客受害,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下达纠正措施。但该委员会相关人士称:“标准条款多达80余种,无法对所有领域的业者一一进行管理监督。”目前一旦发生个人受害,只能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不公平合同为由举报,或向韩国消费者院申请受害救济,这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方面的说明。
此前在2021年,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国内婚介业高额违约金问题被提出后,通过修改标准条款,将原先一律收取20%违约金的规定,改为根据业务进展程度差别适用。然而这同样只是建议事项,如不进行单独指导监督,仍无强制手段。
女性家庭部相关人士表示:“为预防用户受害,将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协商是否修改标准条款,并计划检讨制度改进方案。”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