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4家婚介公司
按一半次数标准退款而非实际服务次数
有公司自定退款规则偏离条款
咨询时“公开会员资料”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编辑者注在低出生率时代,去年结婚率创下历史新低,但前往婚介公司寻找对象的消费者却在增加。这反映出20多岁、30多岁一代的趋势:既然要结婚,就要在尽量减少无谓情感消耗的前提下找到理想伴侣。然而,过去10年间婚介行业规模急剧扩张,相关法律却被认为未能切实保护消费者。支付从数百万韩元到数千万韩元不等的费用,却没能得到应有服务,或者无法拿回应退还的费用等案例不断出现。

[可疑婚介公司]②“退款公司就亏本”……价值数百万韩元的“套路合同” View original image

“见一次面之后就很难退款。”


国内某 G Noblesse(成婚)专业婚介公司代表在咨询过程中,被问及“无限制”合同的退款方式时如此回答。也就是说,即便支付了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韩元的费用,只要见面达到1~2次以上,就无法退款。该代表表示:“公平交易委员会曾要求,对不设见面次数上限的公司必须设置约定次数,但如果会员见了86次面后要求退款,公司不是要吃亏吗”,并解释称,“所以才会设置一个达到后就不能退款的最低见面次数”。


记者上月走访了国内一般婚介公司2家和Noblesse专业婚介公司2家,直接对比了合同和合同条件,结果发现这4家公司的合同方式各不相同。表面上看,所有公司都以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中的标准为依据,但通过将作为退款依据的“约定次数”定得低于实际服务次数等方式,“钻空子”现象十分普遍。甚至还有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而是依据自行制定的标准来决定退款方式。


4家中有2家“退款只按一半算”

记者上个月走访的3家婚介公司都出示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婚介标准条款中的退款规定,但也有部分公司另行制定条款或不遵守相关规定。 [照片由 Park Juni 记者提供]

记者上个月走访的3家婚介公司都出示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婚介标准条款中的退款规定,但也有部分公司另行制定条款或不遵守相关规定。 [照片由 Park Juni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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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在咨询过程中均表示,基本上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国内婚介标准条款”。根据2021年修订的标准条款,在公司无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应在扣除10%~20%的违约金后,退还80%~90%的入会费。若在见面1次后解约,则从入会费中扣除20%违约金,再按剩余次数(或天数)比例退还相应金额。


但在4家公司中,有2家将作为退款依据的“总次数”,另行设定为低于实际服务次数的“约定次数”这一概念。这种方式在条款中并无规定。公司方面解释称,在按次数收费的合同中,会采用“3次(约定次数)+3次(服务次数)”、“4次(约定次数)+4次(服务次数)”等方式,提供更多服务,但实际退款时,却只以总次数大致一半的约定次数为基准进行计算。


由于退款规定复杂,很多用户在签约时要么没有提前获悉,要么未能理解清楚。业内经理E某表示:“口头上说是一年无限制,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只安排在可退款次数范围内的见面”,并称:“会员以为可以按见面次数获得相应退款,但真正看到合同时就会发现,超过约定的若干次后就不再退款”。


游离于条款之外的“自定退款规则”也存在

甚至还有公司制定了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不同的独立退款标准。某 G 婚介公司规定,3个月合约仅在见面1次以内、6个月合约在见面2次以内、12个月合约在见面3次以内才适用退款。也就是说,3个月合约只要见过1次面,就难以获得全额退款。曾使用该公司的A某表示:“提供的服务并不令人满意,只是接受了一次介绍,合同期还剩一半,却说不能退款,我觉得这非常不公平。”


根据标准条款,如果存在公司的可归责事由,在1次见面前,应退还入会费本金并额外支付入会费10%~20%的金额。若已经见面1次以上,则应从本金中扣除剩余次数部分后,再加付入会费20%。但在现实中,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是公司的责任。大多数婚介公司都设有法务团队,专门应对消费者纠纷。


因此,也有公司引入了全额退款和明码标价制度。Kang Bada 我们的姻缘(偶然)代表表示:“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坚持25年前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设定的20%违约金”,“健身房或国际婚介公司的违约金也才10%。”她接着解释称:“我们采用的是按实际使用服务扣费、其余部分全额退款的运营方式。”


签约前就公开“客户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内婚介标准条款》中

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内婚介标准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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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走访的2家Noblesse专业公司,在签约前的咨询阶段就曝光了所持有客户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吸引客户的策略。G和N婚介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咨询过程中,向记者展示了十多名男性客户的照片,并公开了他们的年龄、身高、职业、居住地、资产、父母职业和收入等信息。该负责人向前来面谈的记者表示:“如果与我们公司签约,您完全有机会见到这些人”,“我会一一给您展示”,将所谓的“货源”一字排开。


但这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标准条款第12条(个人信息保护)第3项规定,未经当事会员同意,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目的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虽对介绍等公司业务所需的情况设有例外,但即便如此,也必须以介绍为前提,或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



Law Office Chayul 代表律师 Lee Suhui 表示:“如果在是否公开方面未事先取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未将公开范围告知当事人,或实际公开范围与告知内容不一致,就有可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称:“这些同意大多是以成婚为目的取得的,很难认为其包含了允许经营者在吸引潜在客户阶段也可利用或向他人提供现有客户信息的意思。”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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