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限制、子公司强制持股……“控股公司监管应改为像G5那样的事后监管”
美仅允许7级、韩仅允许3级出资
日控股公司孙公司出资在韩不被允许
德以不足50%股权也能控制子公司
有财界指出,鉴于对控股公司出资限制、要求子公司必须持有一定股权等韩国控股公司事前行为监管过于僵化,应当按照全球标准重新检讨制度。主张认为,应像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五大主要国家(G5)那样,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制度改造。
13日,韩国经济人协会通过发布委托东国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Ji Inyeob 撰写的《G5国家控股公司体制企业集团案例研究》报告,提出了上述主张。报告指出,控股公司事前监管仅在韩国实施,G5国家仅通过竞争法和公司法实施事后监管。因此,在韩国相对难以看到多样化的控股公司出资结构。所谓事前监管,是指一旦监管对象行为存在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就事先加以限制,其强度高于事后监管。
首先,美国有通过七层出资结构实现垂直一体化的能源企业案例,美国最大能源企业集团“Southern Company”即为代表。Southern Company 集团控股公司支配按地区划分的中间控股公司,各地区中间控股公司再分别支配风力、太阳能等按发电业务部门划分的中间控股公司,形成最多七层的出资结构。通过按地区和业务部门进行垂直一体化,构建了能够快速决策和高效经营的结构。
韩国最多只能出资至三层。《公平交易法》第18条原则上只允许出资至“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仅在持股比例为100%的情况下,例外允许持有曾孙公司。即便是 Southern Company 集团,若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则曾孙公司以下的高层级下属公司都必须通过出售或合并予以处置,才能避免违法。
控股公司出资结构形式也受到限制。日本 NTT 集团控股公司(NTT Corporation)与其子公司(NTT Data)共同向孙公司(NTT Data Inc)出资,而在韩国这是不可能的。根据《公平交易法》,控股公司不得直接向孙公司出资,也不得与子公司共同出资。
在支配关联公司时的强制持股比例方面,韩国也高于G5。德国的持股比例多样,在20%至33.33%之间。例如,Telekom Deutschland 对其4家非上市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在20%至33.33%之间。韩国根据《公平交易法》,子公司必须持有非上市孙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以上。与德国相比,韩国更难形成对关联公司的支配力。
在控股公司持有金融子公司方面,韩国也十分严格。英国允许控股公司持有金融子公司,以及以合资公司形式持有曾孙公司。英国最大炼油企业 BP(British Petroleum)以控股公司 BP PLC 为中心,按业务领域和地区设立多家中间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进行支配。例如,控股公司 BP PLC 的子公司(中间控股公司)BP International Limited 就支配一家金融保险公司(孙公司),该金融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自行筹措资金。而在韩国,若控股公司体系内持有金融保险公司则属违法。
法国与韩国不同,允许子公司之间互相出资。例如,以保险公司 AXA 集团控股公司(AXA SA)为中心,子公司之间相互出资。AXA France IARD 持有 AXA France Vie 1.42%的股权,AXA France Vie 持有 DHP SAS 29.71%的股权,这些公司均为集团控股公司(AXA SA)的子公司。在韩国,这种结构是不被允许的。
韩国经济人协会经济产业本部长 Lee Sangho 表示:“韩国的控股公司监管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前所未有的高强度”,并强调“有必要像G5国家那样,以事后监管为中心放宽与控股公司相关的事前监管,使企业能够探索符合变化经营环境的出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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