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断称,在计算转让所得税时作为基准的不动产租金中,不包括管理费。


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4部(审判长 Kim Jeongjung)近日在A某针对龙山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要求撤销转让所得税课税处分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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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18年1月将其持有的首尔瑞草区一处土地及建筑物,各一半分别赠与两名子女。其中包括不动产贷款40亿韩元及租赁保证金6.8亿韩元等债务。A某的子女在申报赠与税时,按照《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61条第1款评估的“基准市价”约60.7亿韩元,以及依照同条第5款评估的“租金换算金额”约62.52亿韩元中,选择数额较大的租金换算金额作为赠与财产价值进行申报。


但税务当局认为,A某赠与金额应按基准市价而非租金换算金额评估。特别是,A某在计算租金换算金额时,将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管理费一并计入,并主张管理费实质上也具有租金性质。然而龙山税务署认为,若将管理费排除在外重新计算的租金换算金额低于基准市价,因此应以基准市价为基准征税。由此在2021年6月,对A某追加课征总计28亿韩元的转让所得税,高于此前已缴纳的约8亿韩元。A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管理费不能视为租金,驳回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管理费是对承租人因使用租赁建筑而应负担费用进行实报实销的结算,并不能视为租金。”同时指出:“《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规定在租金换算金额与基准市价中,以较大金额作为财产价值,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客观交换价值为基础,评估最接近市价的继承·赠与财产。”并强调,“A某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扫、管理及修缮,不能视为针对不动产客观交换价值所支付的对价”,据此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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