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处分不得给国民添麻烦

有裁决认为,仅以变更营业者登记号码为由向小商工人收回新冠疫情防控支援金属于不当行为。


30日,国民权益委员会通过新闻稿表示,已取消小商工人市场振兴公团作出的、以未满足停业日期标准为由,决定追回此前已发放的小商工人第1、2轮防疫支援金的处分。

国民权益委员会。 金贤民 记者提供

国民权益委员会。 金贤民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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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渔业的A某在济州特别自治道济州市以渔船进行了营业者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4月在变更原有渔船吨位时获发新的营业者登记号码。事实上并无申请新营业者登记的必要,但因误解相关规定,在注销原营业者登记号码的情况下领取了新登记号码。


此后,A某于2022年1月和2月两次申请防疫支援金,领取了第1、2轮防疫支援金(100万韩元、300万韩元)。


小商工人市场振兴公团于2023年10月确认A某原有营业者登记已于2021年5月停业,遂以不符合停业日期标准为由,通知A某退还所领取的防疫支援金。


对此,A某于去年11月向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申请行政审判,称:“自2018年1月起一直从事渔业,只是在渔船增吨过程中因误解而变更了营业者登记,现在却要求退还支援金,实在过于苛刻。”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认为,在未考虑到可以认可营业体连续性的A某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仅以营业者登记证上的停业日期为标准,决定追回防疫支援金的公团处分不当。



国民权益委员会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长Park Jongmin表示:“即便事后追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支援金符合公共利益,但鉴于当初防疫支援金为迅速帮助小商工人和小企业恢复损失而紧急发放,在作出追回处分时也有必要慎重审查,确保不给国民带来不便和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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