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称“矫正设施需加强安全措施”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曾建议法务部制定指引,不要仅以过去的犯罪前科为由,将因其他犯罪被羁押的收容人指定为组织暴力犯罪人员,但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图片由亚洲经济DB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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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人权委表示:“法务部回函称,即使当前收容人因与组织暴力犯罪无关的罪名正在服刑,也将维持其组织暴力犯罪人员指定”,并指出:“这可能对已经不再从事组织暴力活动的收容人造成严重的污名化效果,对不采纳建议一事表示遗憾。”


人权委于去年7月31日向法务部部长请求采取措施,即即便收容人有过去的犯罪前科,只要刑罚的实效期间届满,就可以不再将其指定为组织暴力犯罪人员。


人权委认为,法务部目前的方针构成对《有关刑罚实效等的法律》的违反。根据该法律规定,受刑人刑罚执行结束并经过一定期间后,刑罚自动失效。


人权委指出:“在对收容人的刑罚效力已经失效之后,仍然永久性地将其指定为组织暴力犯罪人员,违反了该法律的立法宗旨。”



相反,法务部则表示:“组织暴力犯罪人员的再犯率相当高,即使刑罚已经失效,也难以认为其已经退出组织”,“其对矫正设施的安全和秩序维护构成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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