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收集程序等也存在部分不足
调查发现,以重视特殊趣味和体验的MZ世代(千禧一代+Z世代)为目标的体验型快闪店,存在对消费者不利的退款规定,或未正确告知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和保存期限,有待改进。
韩国消费者院对今年一季度在首尔运营的20家快闪店进行运营实态调查结果显示,其中18家不仅提供体验,还销售角色周边、餐饮、美妆、娱乐等多种商品。
调查对象包括GRBK格兰诺拉、NCTWISH、Kkumiverse、Dainotang、Dr.G、Dukkeopsanghoe、M.A.C、Mr.Trot2、Byredo、Ballantine、Valentino Beauty、Valorant、Seoul Life、Songgeulsonggeul汗蒸房、Sukidoki、Umbro、(G)I-DLE、Cha Eunwoo、Cutty Sark、Kiki Corico Café等。
调查显示,这些门店中,商品购买后“可在14日内退款”的仅有1家。“7日内”的有8家,“在门店运营期间内”的有5家,“不可退款”的有4家,大部分被确认对消费者不利。
现行《访问销售法》规定,若销售业者在运营期限不足3个月的营业场所内劝诱消费者签订合同,消费者可在14日内撤回与该合同有关的要约。
这些快闪店中有2家在因产品损坏进行退货的过程中,运营条款要求消费者提供产品开封时的拍摄视频。没有在店内张贴兑换、退款规定,员工口头也未作说明的门店多达7家。此外,收据上记载的规定与门店告知规定不一致的快闪店有6家。
在门店前输入个人信息并进行入场预约的9家快闪店中,有4家未告知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保存期限。尤其是有3家被确认将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设定为“消费者撤回同意或退出时”。另有2家门店告知可以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权,或告知将消费者进入门店的行为视为同意使用肖像权。
根据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将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拟收集的项目及保存期限等事项告知信息主体(消费者),并在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立即予以销毁。
消费者院补充称,对快闪店销售商品的标示事项进行调查的结果,还发现有7家门店未充分按照相关法律标示商品信息。消费者院表示,将以本次调查结果为基础,向经营者建议:▲改善包括退款期限在内的交易条件 ▲防止商品标示事项遗漏 ▲改进个人信息收集及肖像权使用的同意程序。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