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PF占比较高的金融投资与保险业界将被检查
发现对借款人不利的合同条款
拟于三季度出台改进方案…“难以下达整改要求”
金融监督院在今年3至4月对房地产项目融资(PF)业务占比较高的证券·保险·中小金融等7家机构进行检查后,查出包括PF手续费惯例在内的5项主要整改事项。金融当局计划成立制度改善工作小组(TF),在三季度拿出改进方案。但由于属于并非法违行为的“惯例”范畴,预计相关措施不具强制力。
金融监督院于本月24日召开“房地产PF手续费检查结果及制度改善TF运行计划相关发布会”,公布了检查结果及今后制度改善计划。
当天担任发布人的金融监督院金融投资部门副院长助理Hwang Seono表示:“关于手续费测算,当局无意介入其是否过高的问题”,“只是从社会通念看,测算方式和程序中存在不合理之处,我们计划对这些部分进行改善。”
通常金融公司在办理PF贷款时,会综合考虑筹资成本、目标收益率等因素,以承销·展期·顾问等各种名义收取手续费,其中既包含具有贷款利息性质的手续费,也包含借款人委托金融公司办理业务所支付的对价性质手续费。手续费一般由主办金融公司提出手续费项目及费率,经银团协商后确定。
但近期建筑业界就房地产PF相关手续费等过高问题提出投诉后,当局以房地产PF占比较高的行业为中心启动了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对象为3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和2家融资租赁公司。
此次检查结果显示,主要问题包括:△非系统性收取PF服务手续费的惯例 △在PF合同中附加对借款人不利的合同条件 △在计算利率上限时缺乏统一的利率计算标准 △与金融服务相关的记录管理和业务处理不完善 △向借款人提供的PF手续费相关信息不足等。
例如,在金融公司收取PF顾问·安排服务手续费时,自主制定的手续费测算标准和程序不够完善尤为典型。由此,在确定金融服务手续费时,将承担贷款风险的对价一并计入并收取的经营惯例一直存在。此外,即便在PF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被提前偿还,也存在不退还预收利息等对借款人不利的合同条件。有的合同中还发现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要求退还安排手续费的条款。
金融当局不打算对业界开展追加检查。在此基础上,将组建由金融业界、建筑业界及市场专家等参与的制度改善工作小组(TF),于三季度制定制度改善方案,并据此引导金融业界摆脱不合理的手续费惯例,自主落实改进行动。
副院长助理Hwang Seono表示:“提出整改要求必须接近违法才行,而(本次事项)我们是将其视作惯例”,“请理解为我们是从这并非理想惯例的视角切入的。”
另一方面,本次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其他异常情况。对于通过关联公司侵占PF手续费的案例,当局已向检方提出刑事指控,因为其作为谋取私利行为,存在较大违法嫌疑。至于第二起以担保为目的单独收取现金的案例,当局正在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预计日后将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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