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追加减免金额约3.7亿韩元

有裁定认为,即使是残障人士租赁车辆使用的情况,也应被纳入高速公路通行费五折优惠对象。


Kim Taegyu 反腐败和民权委员会副委员长。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Kim Taegyu 反腐败和民权委员会副委员长。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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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国民权益委员会向国土交通部建议进行制度改善,内容包括:在残障人士使用其本人所有车辆的情形之外,将其以“融资租赁”或“长期租车”等形式租赁一年以上的车辆,也纳入通行费减免对象。


残障人士A某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使用租赁车辆,提出民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也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五折减免。现行法律规定,对残障人士所有车辆、轻型车辆以及国家有功者所有车辆等,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五折减免。


经国民权益委员会调查确认,在为方便残障人士出行而设立的残障人士专用停车位中,停车标识的发放对象不仅包括残障人士所有的汽车,也包括残障人士租赁的车辆。由此判断,没有理由将残障人士租赁车辆与其自有车辆区别对待。


国民权益委员会认为,以去年为基准,即使将约6300辆残障人士租赁车辆纳入通行费减免对象,预计新增减免金额约为3.7亿韩元,财政负担相对并不大。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Kim Taegyu表示:“此次决定是将保健福祉部残障人士停车标识发放对象与国土交通部通行费减免对象中残障人士的范围予以统一”,“今后也将在全政府层面持续制定合理的制度改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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