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人工智能时代的“被遗忘权”
若无对“删除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AI 搜索引擎被滥用的可能性无穷
亟需就这一当然人权制定对策
每个人都有想要遗忘的过去。这并非只适用于那些在不够成熟的时期因鲁莽言行而断送从政之路的少数人士。人是会改变、会改进的动物,过去有时最好就让它停留在过去。然而,如今我们已越过互联网时代,步入人工智能(AI)时代,那些被我们“抹去”的记忆随时可能被重新召回,不再是过去,而会变成现在。在互联网时代,检索还受限于个人的搜索能力,但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检索面前,这种限制似乎也不复存在。
在这样一个全面曝光的时代,人们开始关注对我们来说仍略显陌生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所谓被遗忘权,是指由机构和服务提供者保存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可以根据该个人的请求予以删除的权利。这一权利也被称为“删除请求权”,早在2014年就已在欧洲联盟(EU)确立,并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被立法固定下来。
尤其是,这部法律适用于谷歌等搜索引擎的搜索页面,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有权在可能的范围内,要求删除包含其信息的特定链接等内容。实际上,搜索引擎被滥用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举例而言,如果有人将以文书形式公开的法院判决记录全部数字化并在特定网站上公开,然后向当事人索要特定费用才同意删除,就可能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上衍生出各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不论好坏,市场对利润的追逐之欲望是无止境的。一旦这类行为与人工智能结合,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几乎所有可以想象的情形都可能成为现实。
在此背景下,包括韩国在内的欧盟以外地区的情况并不乐观。即便可以要求在欧盟境内的搜索结果中删除特定个人信息,在欧盟地区之外仍然可以访问相关搜索结果。在韩国国内,“被遗忘权”尚未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但在发生损害时,已经可以在法律诉讼中作为充分利用的概念。然而,如果不像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那样,对该权利通过“删除请求权”适用与否的情形作出具体条款规定,那么权利主张在现实中就很难,巨额诉讼费用也会成为沉重负担。尤其在提出删除请求时,如果机构或服务提供者有意拖延对请求的回应,当事人实际上仍要承受全部损害。相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将机构对删除请求作出回应的期限规定为1个月。
即便是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形下信息的保存与公开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为履行法律义务而公开信息、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开,或者出于学术目的等研究需要而进行公益性保存等。围绕知情权等对信息的访问权,与禁止数据收集并要求删除的权利之间,当事各方可能展开激烈的博弈。
尤其在缺乏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每个个体可能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害,此类争端还会伴随法律诉讼等经济成本。在这种情形下,一项经济学理论中久被传颂的智慧再次受到关注,这就是法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他也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该定理认为,只要对权利进行清晰界定,许多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经济问题就可以在市场中自行解决,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适用案例。
在连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人们满怀期待的同时,也不得不紧迫地思考“被遗忘权”等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理所当然的人权问题。
Kim Kyuil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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