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部门未意识到“施行令修订”
有决定指出,如果在作出罚款处分的事前通知时,没有告知一旦缴纳罚款将无法提出异议的事实,行政机关就应当依职权撤销该罚款处分。
14日,国民权益委员会向7个地方自治团体发出整改建议,要求其对在事前通知时未告知“于意见提交期限内缴纳减额后的罚款将不得提出异议”这一法律规定的必备告知事项的罚款处分,因存在程序瑕疵,应予以依职权撤销。
作为公认中介师的A某因违反《公认中介师法》,收到了B市发出的金额为250万韩元的罚款处分事前通知。事前通知书中仅告知,如果在意见提交期限内自愿缴纳罚款,最多可减免20%,于是A某为获得罚款减免,便在意见提交期限内自愿缴纳了减额后的罚款200万韩元。
之后A某得知,如对罚款处分提出异议,可以接受有关罚款的审判,便打算提起异议以接受审判,但在得到“如在意见提交期限内已缴纳减额后的罚款,则不得提出异议”的答复后,未能提出异议。
A某向国民权益委员会提交了申诉,称在作出罚款处分事前通知时,只告知了“在意见提交期限内缴纳罚款可获得减免”,却未告知“缴纳减额后的罚款将不得提出异议”的事实,属违法行为。
国民权益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地方自治团体因未能了解《秩序违法行为规制法》施行令的修订内容,在作出罚款处分事前通知时,没有告知“缴纳罚款后不得提出异议”的事实。
Gim Taegyu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表示:“对于存在程序违法的处分,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撤销以消除其违法性,这符合法治行政的原则。今后我们也将继续积极建议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尽最大努力防止侵害国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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