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工艺流程图部分也属于营业秘密和经营主要资产”……认定具备“不公开性”
二审曾判部分无罪……大法院以有罪意见撤销原判
因被控窃取LG电子正在开发的家用啤酒机的营业秘密,随后设立新公司销售相关产品而遭起诉的前LG电子管理层和员工,在一审被判处罚金的判决已被大法院撤销。大法院认为,一审中被认定为无罪的“工艺流程图部分”同样可能构成营业秘密,因此有必要重新判断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大法院刑事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于上月12日,将因涉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起诉的前LG电子常务A某等人被判处1500万韩元罚金、同时被起诉的前员工B某等人及其新设立的法人C公司被判处750万韩元罚金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2022도16851)。
一审和二审仅将被告人擅自带出的LG电子公司内部文件中的北美市场调查结果认定为营业秘密,而对于以啤酒机制作各阶段逻辑图形式呈现的工艺流程图,则认为不属于营业秘密。其理由是,该工艺流程图不符合非公知性要件,不属于受害公司之营业秘密,也不构成营业上重要资产。
然而,大法院推翻了这一判断。
合议庭表示:“要认定公司员工为谋求竞争企业或自身利益,擅自携带资料外出使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资料不必一定构成营业秘密,但至少不应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以致非经持有人无法通常取得;且△持有人在资料的取得或开发上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努力和费用,通过使用该资料能够获得竞争利益,则该资料应当属于营业上重要资产。”
合议庭接着指出:“即使本案工艺流程图是将已公开的信息加以组合而成,但如果这种组合在相关行业并不为人普遍所知,且整体上包含了有关受害公司家用啤酒机构成及流路结构等新的信息,因此在不通过LG电子的情况下通常难以取得,则本案工艺流程图不能被认为是公然为人所知的资料。”
LG电子是在公司另一名被告人B某于2014年将创意提交至公司内部‘创意发电站’征集活动并被选为获奖作品之后,开始着手开发家用啤酒机的。公司于2015年9月组建了由前常务A某与B某等13人构成的项目组。
然而在2016年,本案的6名被告人,包括前常务A某和B某,先后离职。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在此过程中通过更改公司电脑内文件名称并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窃取了内部文件。前常务A某为从事同类业务,在美国圣何塞设立了C公司。
记者 Park Suyeo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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