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含地名的名称挂出招牌经营店铺的A某,近日收到了一封“警告函”。这是先用同一地名完成商标注册的B某发来的。素不相识的B某向A某下“最后通牒”,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字号并支付和解金,否则就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A某收到警告函后,决定与附近商户共同应对,但另一方面也在纠结是否应当支付和解金。即便撇开该地名具有公众属性不谈,B某确实先行完成了商标注册,这一点无法否认。


据专利厅8日消息,像A某这样,从将行政区划名称(街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人那里收到警告函的小规模商户并不少见。其中大多数是并不知晓商标已被注册,却在善意情况下使用含有该地名字号的经营者。专利厅建议,在此类情况下,不要因为担心损害赔偿等不利后果而草率放弃字号,而应当仔细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A某等人判断自己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可以在《商标法》中找到依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如果在善意情况下早于商标权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字号,则可以受到保护。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权人不得就依照交易惯例使用的相同或类似他人字号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对用于表明人格与同一性的“字号”,和用于区分本公司与他公司商品的标志“商标”,作出了区分。


例如,法院未采纳这样一种主张:认为2014年注册商标“Haslla”的商标权,自2020年起开始使用字号“Haslla Gaba”的经营者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法院认可“Haslla Gaba”是依照交易惯例作为字号使用,最终认定并未构成商标权侵害。


“Haslla”是江陵大多数居民都知晓的江陵旧地名,“Gaba”则是“咖啡”一词的汉字音译。因此,法院认为,即便“Haslla”已经注册为商标,如果是将地名“Haslla”和“咖啡”的汉字音译组合成字号来使用(而非仿冒商标来确定字号),则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这一案例意味着,即便因使用尚未广为人知的旧地名作为字号而收到警告函,也难以一概认定为必然构成商标权侵权。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他人完成商标注册之后,带有攀附该商标知名度之意图,将相同或类似字号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来使用(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则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也就是说,使用字号的背景中是否存在主观意图,会成为判断是否侵害商标权的要素。


反过来,专利厅也明确表示,先使用权仅是在商标权人提起诉讼时可以用来进行抗辩的手段,而不是可以用来攻击商标权人的权利。仅凭自己先使用字号这一点,不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效力是否受限,也要由法院来裁决。因此,专利厅强调,为了预防纠纷、稳定持续地开展经营活动,从创业阶段起就提前完成商标注册十分重要。


专利厅商标设计审查局局长Gu Yeongmin表示:“在使用包含地名的字号过程中,即便像A某那样收到了警告函,能否继续使用该字号,也要在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与其草率放弃字号,不如务必先确认能否继续使用;而要从源头上避免卷入纠纷,关键在于先将自己的字号注册为商标,从而获得安全保护。”



另外,一旦发生商标权纠纷,可通过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的公益专利代理人专利咨询中心,或产业财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