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禁止军官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进行集体陈情或联名签署的《军人的地位及服役相关基本法》(军人服役基本法)条款,宪法法院作出了首个决定,认定该条款不违背宪法。
宪法法院于上月25日在A某提起的宪法诉愿案(2021헌마1258)中,以5名法官认为合宪、4名法官认为违宪的意见比例,对“军人服役基本法第31条第1款第5项等内容违反宪法”的主张作出了合宪决定。
A某于2021年8月被任命为短期法律军官,目前正在现役服役,他提出宪法诉愿,主张该条款侵犯了其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宪法法院认为:“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旨在确立军组织的秩序和统帅体系,以维持、强化军队战斗力,并通过此实现国家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其目的正当性和手段适合性应予认可。”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进行集体陈情或联名签署的行为,可能扰乱军纪,诱发难以预见的分裂和矛盾;若被视为是为了代言军官集体的利益,则可能降低对军务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信赖,并可能使整个军队受到政治偏向性的质疑。考虑到《军人服役基本法》已经制定了其他可以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提出问题的途径等因素,审查对象条款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从而并未侵犯军官的言论自由。”
相反,Kim Ki-young、Moon Hyungbae、Lee Miseon、Jung Jungmi 四名宪法裁判官提出了反对意见。
这些裁判官表示:“对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进行集体陈情或联名签署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在个别事案中作出具体判断。由于其中也可能包含具有公益目的的行为,因而不能一概断定其必然损害对军务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信赖。”
他们又表示:“应当有必要查明,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进行集体陈情或联名签署的行为,究竟是合理、健全的批评,还是支持特定政派的手段,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损害政治中立性的行为;若此类行为构成政治运动,则可以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65条等规定予以禁止和处罚。而《军人服役基本法》所设想的其他途径,并不能与就与军务有关的苦衷事项进行集体陈情或联名签署的行为在同一程度上确保实效性,因此,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侵犯了军官的言论自由。”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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