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辱骂殴打员工的中小企业代表二审获减刑
法院:“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圆满和解”
一名对员工反复辱骂,甚至向员工脸上投掷烟灰缸的中小企业代表,在二审中获减刑。
14日,大田高等法院刑事第3庭(金炳植首席法官)宣布,对因涉嫌特殊伤害、侮辱、违反《劳动基准法》等罪名被起诉的忠清南道洪城郡某中小企业代表A某(52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命令其进行80小时社会服务。这推翻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的原判。
此前,A某于去年4月13日,在位于洪城郡的公司办公室开会期间,向40多岁的员工B某投掷了放在桌上的水晶玻璃烟灰缸。此外,他还被指控在其他员工面前对其出言辱骂。因这起事故,B某额头被砸裂,构成需治疗2周的伤情,并在医院接受了缝合手术。
A某还因在公司群聊中点名侮辱B某而被控。同月,在包括全体员工的公司群聊中,A某下令称“有疯子在,把(群聊)重新建一个”,由此对B某造成伤害。当晚,A某又单独联系B某,称“给你钱,你就辞职”,强迫其离职;在B某拒绝后,他召开惩戒委员会,决议将其解雇。对此次解雇,忠南地方劳动委员会已作出“属不当解雇”的认定。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利用优越地位,摧毁了受害者的人格与自尊”,“为了获得有利量刑,让公司员工提交宽恕请愿书,致使受害者无法回到公司工作。”并表示,“为根除我国社会的‘甲方欺压乙方’文化,有必要予以严惩”,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在被判实刑后,当时A某提出上诉,辩称“我还拜托女职员把他送去医院”,“(B某)因业务过失给公司造成了多大损失,却因为没道歉就这样对我判刑吗”。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与一审有明显不同。二审法院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被告在会议中向员工投掷危险物品并造成伤害,还强迫其辞职”,“综合考虑受害者所承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其罪责绝不轻,但也考虑到被告承认犯罪并表示反省,以及与受害者达成圆满和解等因素。”
韩国上班族每10人中有7人称“经历过职场霸凌”
另一方面,职场霸凌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场关系或地位上的“优势”,是否超出了业务上适当范围,是否给对方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或恶化其工作环境。当受害者向公司举报后,公司必须立即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举报人采取调岗、带薪休假等保护措施,对施害者则应予以惩戒。如果公司对举报人施加不利待遇,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根据2017年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实态调查,韩国上班族中有每10人7人(73.3%)被调查出曾遭受过霸凌,因此,要求针对职场“甲方欺压乙方”现象制定更加系统完备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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