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创办竞争公司前员工遭记恨
还下令“杀害后拍照发送”
一名四十多岁男子因对曾一起共事的公司职员另立竞争公司怀恨在心,策划雇凶杀人,被判有罪。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Hong Eunsuk 法官)13日表示,将以涉嫌预谋杀人被起诉的A某(43岁)的罪名变更为预备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命令其进行120小时社会服务。
A某被控于2014年5月至7月间策划杀害前公司职员B某(41岁)。自2012年起在自己公司与其共事的B某,离职后另行成立了竞争公司,A某因此感到被背叛。A某认为B某抢走了自己的客户,遂指示居住在菲律宾的熟人C某(54岁)“将B某杀掉”。
A某让C某“如果告诉你B某入境菲律宾马尼拉的日期和时间,你能不能把他杀掉”,并指示其“雇佣当地的职业杀手,将其绑架到马尼拉郊外住宅”。接着又说“杀害后用相机拍摄并传送照片”,“如果犯罪成功,会给你2000万至3000万韩元”。
C某则表示,“只要给马尼拉当地的穆斯林杀手钱,就可以实施雇凶杀人”,并向A某索要启动资金和活动经费。调查结果显示,A某确实将用于作为作案地点的住宅租金等共计240万韩元,分13次汇入C某账户。
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指出:“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手段等来看,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但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是被实际上并无杀害被害人(受雇杀人)意图的C某所骗而实施本案行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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