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官称“遗属将终身承受痛苦…酌情考虑精神分裂症”
因认为父亲把自己的日记本扔掉而愤怒,杀害60多岁父亲的3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22日据法律界消息,水原高等法院第3-3刑事部(审判长 Heo Yangyun、Won Ikseon、Kim Donggyu 高等法院法官)以杀害直系尊亲属罪起诉的30多岁男子A某,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当天二审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一审的判断正当,可以予以认可,即便综合量刑条件重新审视,也难以认为一审刑期超出了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A某被控于去年6月6日20时52分左右,在京畿道安山市的住处内,用凶器多次刺向正在睡觉的父亲B某(66岁)的颈部和面部,致其死亡。经调查,他因认为B某把自己的日记本扔掉而愤怒,遂实施了犯罪。
此前一审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18年,并下令在10年内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一审合议庭指出:“无从得知父亲是否真的曾扔掉A某的日记本,还是仅仅出于A某的误会,但却仅因上述理由就杀害一直照顾自己的父亲”,“难以想象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作为儿子的被告人残忍攻击、最终失去生命的被害人,其心情会是如何,而留下的遗属今后一生也将承受难以克服的痛苦和悲伤。”
同时还表示:“尽管犯下重大犯罪,被告仍以被害人过去对自己言行不当,或因妄想而实施本案犯罪等方式进行辩解,回避自身过错,令人怀疑其是否真正悔罪”,“但会考虑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健康状况,酌情确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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