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同学上厕所被认定为校园暴力的初中生提起撤销处分诉讼…法院驳回请求

有一起案件中,一名初中生在学校内部厕所隔间内反锁门小便时,被同班同学偷看,法院认定对该初中生作出的校园暴力处分是正当的。

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图片。盖蒂图片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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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仁川地方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So Byeongjin)表示,在初中生A某针对仁川市某教育支援厅厅长提起的“请求撤销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处分决定通知”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合议庭驳回了A某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社会服务和特别教育等处分的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前,A某在去年4月就读初一时,于课间休息在学校厕所与朋友B某相互泼水打闹,之后便在B某进入隔间准备小便时,从旁边隔间偷看。对此,B某表达了不快,称“不要越界”,一个月后学校召开了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从B某提交给审议委员会的意见书来看,他主张:“当时A某看到了我的生殖器。我让他道歉,他却敷衍了事地道了个歉。”他还补充说:“虽然看上去像是A某在开玩笑,但造成的伤害很大,希望能让他今后再也不能做出这种事。”


校园暴力审议委员会认为,踩在马桶上偷看朋友小便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类型之一的性暴力,于是对A某作出了4小时社会服务和4小时特别教育的处分。对此,A某认为主管教育支援厅作出的处分内容违法,并于去年6月通过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提起了行政诉讼。


A某辩称:“当时以为B某是在玩捉迷藏的游戏,所以才进入旁边隔间往下看”,“发现他好像在小便,就从马桶上直接下来了”,以此说明当时情况。他还表示:“由于是过失而非故意看到朋友小便的样子,因此不可能构成性暴力”,“将其认定为因性暴力而产生的校园暴力的处分是违法的”,诉称自己受了冤枉。



但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法院认定,A某侵害了B某的性自主决定权,属于因性暴力引发的校园暴力。合议庭指出:“A某主张自己是在玩捉迷藏,但结合两人的年龄和智力等因素来看,当时并不存在可以产生误解的情形”,“难以认为A某无法预见到B某会在隔间内如厕的事实。”合议庭接着表示:“B某陈述称自己感到相当程度的精神冲击和性羞耻感”,“从旁边隔间踩着马桶往上爬,偷窥朋友所在隔间的行为本身,就构成违背被害人意愿、侵害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并据此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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