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公司伪装贸易款项
在国内交易所高价转卖
法院:“实际汇款主体是银行”

以韩国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行情高于海外交易所、即所谓“泡菜溢价”为牟利目的,被控向海外汇出数万亿韩元外汇的一伙人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其无罪。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法官 Park Byeonggon 于本月6日对被控违反关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特定金融信息法)、妨碍业务、违反外汇交易法等罪名而被起诉的A某等14人宣告无罪(2022高单5940等)。


A某等人被指控于2021年至2022年间,通过多家银行向海外汇出数万亿韩元。调查显示,他们为躲避金融当局监控,将交易伪装成向海外支付贸易货款,并为顺利汇出巨额资金,运营伪装成贸易公司的空壳公司。其后,他们用上述资金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购入虚拟资产,再转入韩国国内交易所,以附加了泡菜溢价的价格卖出。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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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主张,A某等人在未向政府登记的情况下从事外汇相关业务,违反了外汇交易法,并妨碍了银行的外汇汇款业务。


但法院未采纳检方的主张。


Park法官认为:“A某等人只是向银行提出汇款申请,实际执行汇款的主体是银行”,“将汇款事务处理委托给银行的行为应与汇款行为本身区分开来”。


他接着指出:“将委托处理汇款事务的行为解释为包含在汇款行为之内,已超出可能的解释范围”,“即便认为有必要将A某等人的行为视为外汇业务并加以规制,这也是应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


对于检方关于A某等人在未向金融情报分析院院长申报的情况下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因而也违反特定金融信息法的主张,Park法官同样未予采纳,称:“与其说A某等人是特定金融信息法所规定的‘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不如说只是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所持续、反复地大规模交易虚拟资产而已。”


此外,法院虽认定A某等人在并未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下,附上虚假制作的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汇款属实,但认为银行接受此类申请,归根结底是因工作人员审核不充分,由此判断,A某等人以欺骗手段妨碍银行外汇汇款业务的指控同样不成立,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新闻 记者 Park Suyeon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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