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后车相撞后逃逸被控
先遭简易起诉后申请正式审判终获无罪

一名驾驶员为躲避未保持安全距离、突然变道强行插入的所谓“蛇形变道”车辆,结果与后方跟随车辆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被以简易公判方式起诉,但其申请正式审判后洗清了嫌疑。


1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Hwan-gi 表示,对因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而被起诉的A某(44岁)宣告无罪。


作为专职司机的A某于2022年12月22日晚10时50分左右,驾驶K9轿车在首尔中区一条单向三车道路段上,以约时速55公里沿着通往南山1号隧道方向的第二车道行驶。当时他正护送公司代表理事回家。

为躲避“加塞”引发事故的司机,在法庭被判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事故起因是一辆在第一车道行驶的出租车突然变道强行插入。为避免碰撞,A某急转方向盘向右,而调查结果显示,这时在后方第三车道行驶的另一辆出租车,其左前保险杠与A某所驾K9轿车的右后保险杠发生了碰撞。检方认为,A某对后方出租车造成约390万韩元的维修损失,却未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而离开事故现场,遂提起简易公判。


A某认为检方的处分不当,申请了正式审判。合议庭并未认可A某所驾驶车辆与第三车道出租车发生了碰撞,理由是A某当时不可能知道第三车道出租车发生了事故。


另外,经查明,如果在发生“蛇形变道”时,A某没有打方向盘而是猛踩刹车,那么几乎难以避免与前方出租车发生事故,情形十分紧急。基于此,合议庭认为,A某是好不容易才躲过了前车事故,而第三车道出租车则是因当时情形受惊等其他原因导致前保险杠受损。


实际上,K9车辆上并无因事故造成的损坏痕迹,道路交通公团的分析也未发现足以断定两车当时发生碰撞的震动迹象。合议庭还认为,考虑到A某当时载着公司代表理事,几乎难以认定其有肇事逃逸的动机或理由。


合议庭指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这一犯罪,前提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有人受伤或物品受损,方可予以处罚”,“对于A某即便是以未必确定的故意意识到事故却未采取措施便离开现场这一点,既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也不存在足以予以认定的证据”,从而说明了宣告无罪的理由。



另一方面,属于“蛇形变道”的危险驾驶,可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而受到处罚。若实施危险超车或强行插队变道行为,可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第22条,被处以20万韩元以下罚金或拘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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