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正在审议,是否就法院承认加湿器杀菌剂受害者国家赔偿责任的判决提起上诉。
6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9部在5名加湿器杀菌剂受害者等人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此前一审认为,“公务员当时是依照现行法律行事,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因而未认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环境部在当天判决后表示,将“审阅判决书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是否上诉”。
围绕本案中的化学物质氯化乙氧基乙基胍(PGH),环境部下属国立环境科学院于2003年依据当时的《有害物质管理法》(现《化学物质注册与评估法》)进行有害性审查,因其“急性经口毒性较低,既不是对皮肤和眼睛具有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物质,也不是会引发过敏反应的物质,亦非会诱发突变的物质”,判定其不属于剧毒物或监控物质。
当时从法律上看,这一判定并无问题,但社会上持续指出,政府本应以更重视“吸入毒性”的标准作出判断,开展“积极行政”。
特别是,社会灾难特别调查委员会(社灾特委)调查发现,申请对PGH进行有害性审查的企业在申请书中,已在该物质的“排放路径”栏中明确写明“添加于产品中(喷雾或气雾剂产品等)”,由此批评声进一步高涨。舆论认为,国立环境科学院完全有充分理由对其吸入毒性进行审查。
受社灾特委委托开展调查的江原大学产学合作团在2019年的报告中指出:“排放到环境中的路径与人体暴露路径并非同一概念,但既然已明确写明‘添加于喷雾或气雾剂产品’,则可充分预见,PGH将以喷雾形式在环境中飘散、排放,如果在(被添加的)产品使用过程中排放,就完全可以预见其有可能暴露于人体。”
报告还补充称:“环境部辩称,(添加于喷雾或气雾剂产品)是指在作业场所进行抗菌处理时使用,即便采纳这一说法,在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动者也有可能通过经口、经皮或吸入的形式暴露于PGH。”
本次合议庭指出:“(环境部)以化学物质(PGH和PHMG)将被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等用途为前提,认为其有害性较低、对环境影响较小,因而认定不属于剧毒物等。但对于在审查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上使用,或大量添加的情形,并未进行审查;既未对相关物质本身的有害性进行充分审查评估,也未验证其安全性,却将其概括公示为不属于剧毒物等。”
合议庭接着指出:“环境部在对化学物质不加任何用途及使用方法限制的情况下,就公示其不属于剧毒物等,可以预见这可能会对国民健康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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