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超额收益减免细则敲定…60岁以上可延期缴纳负担金
户口登记有直系亲属年满60岁即可认定为1户
开发成本将以评估价而非公告地价计算
关于在征收重建超额收益时向“长期一户一住宅者”提供减免优惠一事,国土交通部将“一户”的标准确定为“组合成员及其配偶,以及登记在居民登记表上的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在“一住宅”标准方面,因继承和婚姻而持有的住房将被排除在住房套数计算之外。
国土交通部1日就包含上述内容的《重建超额收益返还相关法律修正案》的实施令和实施规则发布了立法预告。该事项将自今年3月27日起适用。
一户一住宅的认定标准
在“一户”标准方面,政府考虑到与老年父母同住赡养的情况,规定只要居民登记上有一名年满60岁的直系尊亲属,即可视为一户。例如,即便组合成员与在其他地区拥有住房的父母同住,只要该父母年满60岁,也将被认定为一户。19岁以下直系卑亲属也将被视为同一户成员。
将于3月起实施的修正案规定,对长期一户一住宅者,将根据持有期限最多减免70%的重建负担金。持有“6年至不足10年”的,减免10%至40%;“10年至不足15年”的,减免50%;“15年至不足20年”的,减免60%;“20年以上”的,减免70%。据此,国土交通部制定了一户一住宅者的适用标准。
在“一住宅”标准方面,因继承、婚姻等原因持有的住房(以下简称继承·婚姻住房)、在重建项目期间为居住目的而持有的住房(以下简称替代住房)、低价住房,将被排除在住房套数之外。
继承·婚姻住房是指因继承或婚姻而持有期限在5年以内的住房。替代住房是指在事业实施计划许可公告日之后取得并持有的住房,如在负担金征收结束前已居住满1年以上,可认可其中1套住房。获得重建负担金减免的组合成员,须在继承·婚姻住房取得之日起5年内、替代住房自负担金征收结束日起3年内处置该住房。
低价住房是指取得时公告价格在3亿韩元以下的住房(位于被指定为投机过热地区的住房除外),且仅限认可1套。
60岁以上可申请延期缴纳负担金
首尔市在第15次建筑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上溪主公5小区重建项目的建筑规划方案。照片拍摄于31日首尔芦原区上溪主公5小区。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View original image年满60岁的“一户一住宅”组合成员,如能提供担保,可申请将重建负担金的缴纳延期至住房处置时。符合申请条件的组合成员,只要在缴纳期限前1个月向地方自治团体长提交申请书和缴纳担保提供书,地方自治团体长须在缴纳期限前以书面形式将许可与否通知组合成员。
已获延期缴纳许可的组合成员,如“转让或继承该住房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再符合一户一住宅者条件”、“无法全额征收重建负担金”等情形发生时,其延期许可将被取消。被延期的负担金将加算利息一并征收。
按评估价计入成本
今后在推进重建项目时,如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附属土地作为公共贡献提供,将改为按相当于评估价的金额认定为成本,而非按公告地价认定。此举是为使影响重建负担金测算的开发成本认定范围更加贴近现实。
目前在推进重建项目时,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附属土地作为公共贡献提供给地方自治团体。负担金测算时,将相当于该贡献土地公告地价的金额认定为成本;此次则是将这一标准改为评估价。
政府还规定,公共出售住房的公共贡献附属土地,也可按评估价计入成本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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