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为保护用于定制广告的在线行为信息”的政策方案
今后,为了定向广告而被利用的线上行为信息处理,其保护水平将得到强化。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于31日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为保护用于定向广告的线上行为信息的政策方案》。
定向广告可以让用户更有效地看到反映其自身兴趣的广告。但问题在于,所收集的行为信息会被反复、连续地处理并被累积、积蓄,由此存在在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在可识别个人的状态下处理信息,甚至推断出思想、信念、政治观点等敏感信息的风险。
问题在于,用户在这一处理过程中很难了解自己的行为信息是如何被收集和利用的。企业也因行为信息规制模糊而处于法律不确定性之中。
此次制定的方案首先明确了定向广告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和责任。此前已有规定要求,如将行为信息与个人识别信息相结合进行处理,须事先取得用户同意。但对于未与个人识别信息相结合的行为信息处理,并不存在单独的规制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定,若作为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广告经营者在不识别特定个人的前提下处理行为信息,则可以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但必须在处理过程中确保不会因累积、叠加、结合而产生识别特定个人的可能性,并须遵守确保透明性、提供事后控制权、落实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建议性措施。
此外,对于广告媒介经营者,将采取方针,要求其透明公开处理过程,以便用户能够有效确认行为信息的处理情况。首先,当网站·应用程序经营者出于自身定向广告目的处理行为信息时,将适用与广告经营者相同的标准。当广告媒介经营者允许第三方通过收集工具收集行为信息时,建议其在相关网站·应用中,将第三方收集的行为信息按各网站·应用进行区分,并纳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同时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CPO)定期掌握行为信息收集工具的现状。
关于面向儿童的定向广告,若经营者拟向14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将行为信息与个人识别信息相结合的定向广告,须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在无法识别个人的前提下,已知对方为14周岁以下儿童,或该服务以儿童为主要用户的情形,建议不得以定向广告为目的收集和利用行为信息。
广告媒介经营者如其运营的网站·应用的主要使用对象为14周岁以下儿童,则建议不得为定向广告目的安装儿童行为信息收集工具;而运营应用内浏览器的经营者,如在识别用户的前提下处理行为信息,则须取得用户同意等,具备合法收集的要件。
还将致力于强化信息主体对行为信息的理解和自我保护能力。将按信息主体的对象类别和理解水平,制定并运营定制化的行为信息保护内容,以提高其对行为信息的理解能力。同时,通过宣传为保护行为信息而制定的用户实践守则,使信息主体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行为信息。
还将开展现状调查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为制定定向广告制度指南,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实施“线上定向广告现状调查”,以掌握市场状况和与行为信息处理相关的现状,并检查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媒介经营者是否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适当公开行为信息收集和利用事实。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将以本次政策方案为基础,与民间合作,制定可在行为信息处理现场适用的具体处理标准和方法。计划在今年第一季度内组建“线上行为信息保护官民协商体”,并通过联合工作,于年底发布修订后的定向广告指南。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个人信息政策局局长Yang Cheongsam表示:“目前,围绕定向广告的相关产业界正面临用户行为信息处理方面的重大转折点,例如Google预告将停止支持第三方Cookie等”,“此时社会对以定向广告为目的的行为信息处理的关注度正进一步升高。”
他接着表示:“此次发布的政策方案中,包含了在以定向广告为目的处理行为信息过程中,提高信息主体权利保护水平的多项措施,今后将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行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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