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监管自由特区申请资格对象
实证特例有效期再延长2年

监管自由特区的申请主体资格,将从广域地方自治团体首长扩大到基础地方自治团体首长。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为改进监管自由特区制度而制定的《有关监管自由特区及地区特化发展特区的监管特例法》(以下简称“地区特区法”)部分修正法律公布案,已于30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监管自由特区是指,为了在地区内开发利用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而不适用现行监管的全部或一部分,允许示范特例、临时许可等监管特例的区域。自2019年首次实施以来,监管自由特区已在14个非首都圈市、道共指定34个特区,目前有28个特区在运营中。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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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地区特区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监管自由特区的申请主体资格从广域地方自治团体首长扩大至基础地方自治团体首长。扩大申请资格,是为最大限度利用地区资源和能力所作出的改进,预计将发掘出更多类型多样的特区。


另外,为向企业提供充足的示范机会,将监管自由特区示范特例的有效期,从现行最长4年延长至6年(由“2+2年”调整为“4+2年”)。监管自由特区首次示范特例的有效期由现行2年延长至4年,今后企业最多可获准长达6年(4+2年)的示范期。


这是基于这样的建议作出的调整:对于碳中和、医疗领域等大型项目或需要长期观察的产业而言,目前4年(2+2年)的示范期不足,以便其能够在更长时间内证明安全性和技术性,因此扩大了示范期限。


同时,为在通过示范证明安全性后能够迅速完成法律法规的整备,将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法规整备计划义务化。为快速消除监管,当特区事业主体通过示范证明安全性等时,监管部门必须制定法律法规整备计划,并强制性地提交给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


此外,当法律法规整备出现延误时,监管自由特区委员会可以向监管部门建议迅速完成法律法规整备,从而有望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整备的执行力。


除此之外,修法中还包括:▲制定示范特例和临时许可复审程序 ▲在变更特区规划及指定时缩短程序(公告和部门协商各由30日缩短为各15日) ▲为特区区域外的经营主体参与提供法律依据(上位立法) ▲对监管特例进行现行化 ▲延长临时许可首次有效期(由“2+2年”调整为“3+2年”) ▲新增积极行政免责规定等制度改进内容。


中小风险企业部预计,通过本次法律修订,将在强化监管自由特区区域属性的同时,提高企业利用示范特例的便利性以及监管改善的执行力。随着为制度改进而制定的法案正式施行,将迅速整备相关下位法令并做好实施准备。



地区特区法修正案将于2025年2月6日公布,并于6个月后施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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