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院调查9家主要运营商
未告知设备检查项目和方法
72.9%用户不知有检查义务条款

调查显示,大多数电动滑板车租赁服务既未告知设备检查项目和方法,也不承担因设备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等,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的交易条件普遍存在。


韩国消费者院23日表示,对提供电动滑板车租赁服务的9家主要经营者的交易条件进行调查后,得出了上述结果。调查对象包括 Das Sharing、The Swing、Dear Corporation、Mass Asia、Beam Mobility Korea、Olulo、Gbike、Flying、PUMBI 等。


“电动滑板车故障事故不负责”?离谱租赁条款 View original image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经营者通过条款要求用户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电动滑板车,但其中4家完全没有告知应检查的项目和方法。另有4家对用户应检查事项的信息提示不充分,或仅在应用租赁页面或设备其中一处标示。韩国消费者院说明称,因此在以800名有电动滑板车租赁使用经验者为对象进行的问卷调查中,72.9%的人表示并不知道自己有义务按照条款对设备进行检查。


在9家经营者中,有4家使用了对因设备问题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的交易条件。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仅有32.2%的消费者知悉此类经营者免责条款。


经营者还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即使在允许归还的区域内,只要靠近盲道或人行横道,地方自治团体就可以实施拖车的事实。以首尔特别市为例,一旦被拖走,将产生4万韩元的拖车费,而经营者会向消费者收取这笔费用。韩国消费者院补充称,由此引发的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呈现增加趋势。


此外,还有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券商品时,未遵守《电子商务法》赋予消费者的7日冷静期(撤销要约期限),或者在用户租用停放在经营者正常服务区域之外的电动滑板车时,未明确告知该区域属于服务限制区域。


韩国消费者院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向电动滑板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提出建议,包括:保障依据《电子商务法》的撤销要约期限;强化电动滑板车检查项目及方法的告知;改善诸如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时经营者免责等对用户不利的交易条件。据悉,Dear Corporation 等4家经营者已决定部分接受上述建议。



韩国消费者院方面呼吁:“在租用电动滑板车前,请务必充分确认设备状态、服务区域以及发生拖车时费用的收取等交易条件后再行使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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