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松坡区土地4403㎡以35万卖出
法院:“因特大洪水变为国有,不知情出售的原合同无效”

有法院判决认为,首尔市必须向一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50年前位于首尔松坡区汉江边、因特大洪水而被国有化土地的原所有者,支付巨额损失补偿金。


14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部(审判长 Kang Donghyeok)表示,在已故A某的12名遗属以首尔市为对象提起的要求支付约49亿5000万韩元损失补偿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事件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是佃农的A某,根据解放后大韩民国政府将土地移转给耕作者的土地改革政策,于1959年购买了首尔市城东区(现松坡区)面积为1332坪(4403㎡)的土地。1969年A某去世,其家人继承了这块土地,并于1973年以当时价格35万韩元将其出售。此后,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又几经变更。

洪水后卖掉的汉江河畔土地…时隔50年获赔5亿韩元的故事 View original image

这块土地在1974年被划入蚕室地区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1982年其土地台账被注销。该地块的最终所有者B某于2002年因土地被并入河川而从松坡区获得了约4亿2000万韩元的损失补偿金。然而,A某遗属后来主张,他们在不知这块土地已于1972年8月因特大洪水并入河川、变为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完成了出售,因此土地买卖无效,自己应从首尔市获得损失补偿金,并于2021年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首尔市辩称,这块土地是根据1974年的土地整理项目被国有化的,A某家人在1973年出售土地时,连同损失补偿请求权一并转让,因此既然B某已经行使该权利,就没有再次支付的必要。首尔市还主张,即便A某是损失补偿请求权人,当时土地形态已非“旱田”而是“河川”,因此损失补偿金额也应当更低。


但合议庭作出了不同判断。合议庭认为,1973年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也不能认为损失补偿请求权已被转让。关键证据是当时的航空照片。1966年的航空照片显示,该土地被用作农田;但在1972年11月的照片中,大部分土地已被水淹没。由于1972年8月发生的特大洪水,该地块被纳入河川区域。1972年8月18日至19日两天内,首尔共降下393.6毫米的创纪录暴雨。



合议庭还表示:“土地的损失补偿请求权是依据1984年制定的《河川法》才被承认的,不能认为当时已经转让了可以获得损失补偿的法律地位”,并说明“在无法确认并入时土地用途和利用状况的情况下,例外地应考虑‘当前土地的利用状况’”来确定补偿金额。合议庭接着判示:“即使在2002年已向B某支付了损失补偿金,也不能认为对真正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即原告——支付损失补偿金的义务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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