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涉嫌恐吓等被判处罚金

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在仁川一处歌厅接受了酒水和陪侍服务后拒绝支付费用,并以要举报其为非法营业相威胁勒索业主,最终被判处罚金。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0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Hyun Sunhye)13日表示,以违反《关于惩治暴力行为等法律》(共同恐吓罪)及恐吓罪起诉的A某(34岁),被判处罚金200万韩元。


A某于2021年10月18日晚上8时与熟人B某一同前往位于仁川南洞区的一家歌厅。在那里,他在接受酒水和陪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场所约4个小时。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 [图片来源=Pixabay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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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当业主要求其支付费用时,他以“本来就是非法的,你怎么还能收钱”“反正也要被罚款,你爱举报不举报”进行威胁,拒绝付款。几天后,A某再次来到这家歌厅,在接受了2个小时的酒水和陪侍服务后,又对业主放话称“我没有银行卡,你要举报就随你”,恐吓对方,再次拒付15万韩元费用。


第二年,他在另一家歌厅以同样手法继续作案。2022年1月,他在南洞区另一家歌厅接受酒水和陪侍服务等,消费时间共计10小时,却拒绝支付100万韩元费用。在这里,当业主要求其结账时,A某称“我不会结账,你去报警吧”,并威胁说“与其收这100万韩元,不如被停业和罚款,对你打击更大”。


最终,他因恐吓业主并拒付费用等嫌疑被移送审判。在庭审中,A某主张“案发当时因双相情感障碍等原因处于精神和心理机能减弱状态”。双相情感障碍是俗称的躁郁症,属于情感障碍的一种,指情绪在高涨状态与低落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来回波动。


合议庭认为:“即便A某当时处于精神和心理机能减弱状态,但综合其犯罪经过、犯罪后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前科等因素,认为以此为由减轻刑罚并不适当。”合议庭还表示:“A某在弥补损失方面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努力,也未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因此认为约式命令中的罚金数额是适当的”,并说明了量刑理由。



此前,A某对罚金200万韩元的约式命令不服而申请正式审判,但一审仍判处与约式命令相同的200万韩元罚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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