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中国与香港争议解决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相互执行制度
中国内地和香港在“一国两制”(One Country, Two Systems)框架下,各自实行不同的政治及法律体制,因此香港与中国被划分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中国内地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则属于英美法系,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也就是说,中国与香港之间的诉讼属于跨境诉讼,即便在诉讼中胜诉,在判决执行阶段仍存在跨境诉讼特有的现实问题。例如,收到执行通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转移资产,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程序,以争取转移资产所需的时间来应对。
随着中国与香港之间贸易额的增加,跨境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此中国和香港为构建解决纠纷的制度付出了大量努力。典型做法是通过修改法律,实施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以及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相互执行制度,从而在中国与香港属于不同法域的前提下,构建出一个仿佛在同一法域内进行诉讼的独特体系,使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以及法院判决,都可以在双方法院得到执行。该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国与香港之间,也被寄予厚望,将对与中国相关的国际商务产生重大影响。
1. 中国与香港之间的跨境仲裁与争议解决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针对香港在作为英国殖民地时期所缔结的大量国际公约的处理方式曾展开讨论,尤其是1980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对于同属一国的中国与香港之间,适用上存在困难。为此,自2000年起通过法律修订实施了中国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安排,由此明确,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法院(反之亦然)获得执行。这也意味着,在香港回归之后,对于中港之间的跨境纠纷,如以仲裁方式解决,将比照其他国际仲裁案件处理,从而体现出对香港与中国为不同法域这一事实的尊重。
此外,自2019年起实施的关于中国与香港之间为便利仲裁程序而设立的临时措施相互法院执行安排,是全球首个允许在外部法域——即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中,由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命令,可以通过中国法院在中国内地执行的特殊制度。
仅在香港七家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纳入该安排,协议认可的香港七家仲裁机构如下: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
3. eBRAM(eBRAM International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4.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ong Kong Maritime Arbitration Group)
5.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办公室(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Asia Office)
6.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
7.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针对在中国内地拥有证据资料及资产的企业和个人,争议发生的可能性极高,因此能否通过临时措施实现资产冻结及防止证据毁损,在实践中极为重要。这一点凸显了香港作为中国门户及国际仲裁中心的差异化优势。在与中国企业及个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时,将在香港进行仲裁写入仲裁条款,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一大优点。
2. 民事及商事诉讼判决的相互执行
自2024年1月29日起,中国与香港之间关于民事及商事判决相互执行的安排将通过法律修订正式实施。本次修法仅涵盖民事诉讼及商事领域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离婚诉讼、破产相关诉讼及部分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就知识产权而言,专利相关诉讼被排除在外,但商标权、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诉讼则被纳入范围。预计约九成的判决将可在中国与香港之间相互执行。
本次修法不仅对中国与香港具有重要意义,对海外投资者同样意义重大。如果在商业合同谈判阶段即将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那么将来即便发生纠纷并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在香港法院取得的命令和判决书也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执行。由于香港法院的正式语言为英文和中文,即便合同以英文及中文起草,也无须另外翻译即可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熟悉国际争议解决的香港司法机构将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判,其公信力亦有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并不包括资产冻结等保全性质的临时禁令。如果存在资产外流及证据毁损的忧虑,需要考虑申请保全措施时,可以选择一开始就在资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通过上述七家仲裁机构之一以仲裁方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并申请临时措施。
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必须委托中国本地律师事务所,才能向中国地方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香港律师事务所已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正在筹备能够推进中港间相互执行的一站式服务。是否已构建与资产所在地中国地方律师事务所的联络网络,以及自争议初期便能统筹中国与香港两地法域、熟练推进资产追索计划与执行程序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其作用将愈发重要。
随着本次法律修订的实施,作为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桥梁,香港的角色有望进一步提升,对海外投资者以及从事对华业务的企业家也将产生深远影响。希望本次介绍能够对韩国投资者及律师有所裨益。
Kim Sangyeop 香港律师(Stevenson, Wong & Company)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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