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延长工时上限如何计算?首个最高法院判决出炉
“理解为超出1周工作时间更为自然”

法院首次作出判断,认定在审查每周52小时工作制的遵守情况时,应以“每周总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基准。


据法律界25日消息,A某因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让劳动者超出法定延长劳动上限累计130次工作,并未按时支付退职金和延长劳动报酬,被以违反《劳动基准法》和《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嫌疑起诉。


一、二审部分认定其有罪,判处罚金100万韩元,A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A某经营的公司中,劳动者采取“工作3天休息1天”的方式上班。因此通常每周工作5天,但有时也会工作3天、4天,甚至6天。


虽然这发生在每周52小时工作制实施之前,但由于休息日不工作,法律上的工作上限同样是每周最多52小时。


二审法院以劳动者每天超过8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分别计算后再进行合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一周内有2天每天工作15小时、3天每天工作6小时,则该周的延长工作时间为14小时,构成违反《劳动基准法》。


某招聘信息公告栏上刊登了有关每周52小时工作制的内容。 联合新闻供图

某招聘信息公告栏上刊登了有关每周52小时工作制的内容。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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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以部分无罪为趣旨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大法院表示:“《劳动基准法》只是以‘一周’为基准设定了延长劳动时间的上限,并未以‘一日’为基准”,“将《劳动基准法》上的延长劳动解释为超过一周基准工作时间的劳动,更为自然”。


也就是说,与每天工作了多少小时无关,应以一周总工作时间的合计数是否超过40小时并达到总计52小时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基准法》。


按照这一计算方法,该劳动者一周的延长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构成违反《劳动基准法》。


大法院据此指出:“在二审认定有罪的109次当中,有3次难以断定其超出了延长劳动上限”,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在下级审判和实务中,对于如何计算每周12小时延长劳动上限,长期存在多种并行做法”,“这是首次作出的判断,认为以超过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基准的计算方式更为妥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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