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税大股东认定标准从10亿提高到50亿
政府将把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时适用的大股东认定标准,从现行的10亿韩元上调至50亿韩元以上。
企划财政部21日表示,将以此为内容修改《所得税法》施行令。当前对大股东征收转让所得税时,以每个股票品种持股市值10亿韩元为标准,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把这一标准提高到50亿韩元。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及其施行令,以上一纳税年度结束日为基准,单一股票品种持有金额在10亿韩元以上的投资者被视为大股东,需要就其转让差价缴纳20%的税款。对课税标准3亿韩元以下部分按20%税率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超过3亿韩元部分则按25%税率征收。由此,每到年末,为了规避因被指定为大股东而增加的税负,投资者往往会大规模抛售股票,对股市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
政府表示,此举是为缓解因为规避课税标准而在年末集中抛售股票所引发的市场波动。企划财政部将预告《所得税法》修正案立法,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于本月26日经国务会议审议后,力争在年内完成修法。调整后的标准将自明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股票转让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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