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向当庭求处在6岁女儿面前残忍杀害前恋人的30多岁跟踪犯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死刑。


15日,在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5庭(审判长 Ryu Hojung)审理的结案公判中,检方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报复杀人罪和违反《关于跟踪犯罪处罚等的法律》等罪名起诉的A某(30岁·男),并作出上述量刑请求。


检方称:“被告人在持续跟踪的过程中,多次违反法院作出的临时保护令,在受害人上班时间前往其住处门前,将毫无防备的受害人残忍且有计划地杀害”,“被告人还对试图制止其犯罪的受害人之母实施伤害,受害人的年幼子女及家人目睹了犯罪现场,承受了无法治愈的精神痛苦,案件情节极其严重。”


检方同时表示:“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我们尊重受害人意见,并综合考量国内外类似案例和法院量刑基准后认为,被告人夺走了一条宝贵的生命,给受害人及其遗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实施了极其残忍的犯罪,因此不得不对其求处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死刑。”


在死刑被求刑后,A某在最后陈述中哭泣着表示:“(虽然在国内)目前没有执行死刑,但我听说也有可能会执行”,“法官大人务必判处我死刑,让我以生命来向遗属巨大的悲痛谢罪,并承担罪责。”在其陈述过程中不断提及受害人女儿的名字时,遗属强烈反对称:“怎么能把(孩子的)名字说出口。”


A某的辩护人在最后辩论中表示:“被告人已全部承认错误,也明白遗属所受的伤害,表示将甘愿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但同时称:“(本案)并非因(跟踪报警而实施的)报复目的犯罪,而是由于其主观上产生的受害意识而实施犯罪,希望强调这一点。”


跟踪并杀害前恋人的三十多岁男子  图片来源=韩联社提供

跟踪并杀害前恋人的三十多岁男子 图片来源=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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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检方已就杀人等罪名起诉A某,并向法院提交了将罪名中法定刑更重的报复杀人罪追加进起诉书的变更申请书,当天获合议庭许可。检方将A某的主要罪名变更为报复杀人罪,但为防止报复杀人罪名被判无罪的可能性,预备性地一并适用了普通杀人罪。


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报复杀人罪时,最低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表示:“从审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的情况来看,可以充分确认(被告人)是出于报复目的实施犯罪”,“由于受害人就(跟踪受害)进行报警,使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他于是购买凶器等,预谋杀人。”


A某被控于7月17日凌晨5时53分左右,在仁川南洞区一处公寓走廊内,用凶器刺向前恋人B某(37岁·女)的胸部和背部,将其杀害,现已被拘捕起诉。他还对听到B某惨叫后跑出家门、试图制止其犯罪的B某母亲多次挥舞凶器,致其双手重伤。


B某的妹妹在上月21日举行的第四次公判中含泪表示:“我们的外甥女(受害人的女儿)亲眼目睹了妈妈被凶器刺中的场面”,“连和妈妈做最后告别都没能做到的这名6岁孩子,将终生记着那天的残酷情景,带着创伤和伤痕生活下去。”



经调查显示,A某在此前因暴力和跟踪犯罪,于6月已接到法院作出的第二、第三号临时保护令,命令其“不得在距离B某100米以内接近,也禁止通过电信方式接触”,但仍然实施了本案犯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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