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果出租人未返还保证金,承租人继续占有并使用、收益该商铺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多少租金?


瑞草洞 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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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认为,只需支付原有合同约定的租金即可。也就是说,即便在继续占有期间租金行情大幅上涨,承租人也无义务另行支付与市价租金相当的、不当得利返还款。


大法院民事第一部(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11月9日,在A公司诉B某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案件(2023다257600)中,撤销了一审中部分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


A公司与B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为4200万韩元,月租金为420万韩元,租期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然而,2021年7月12日前后,B某通知称:“在与A公司的租赁期间届满后将不予续约,因此请在期满日前完成对租赁标的物的原状恢复并交付不动产。”此后,A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B某发出续约要求通知,但最终于2022年2月28日前后将不动产交付给B某。之后,A公司以租赁关系终止为由,向B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


合议庭表示:“在商铺建筑租赁中,即便因租期届满或当事人合意等原因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根据《商铺建筑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视为在承租人收到保证金返还之前,租赁关系继续存续。”并判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在租期结束后,仍对商铺承租人就租赁标的物的占有给予与租期届满前相同程度的强有力保护,从而切实保障承租人的保证金返还债权。”


合议庭接着指出:“即便适用《商铺租赁法》的商铺建筑承租人在租赁终止后、尚未收到保证金返还之前仍占有租赁标的物,也不能认定承租人取得了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并补充称:“在适用《商铺租赁法》的租赁关系因租期届满、当事人合意或解除等原因终止的情形下,承租人在收到保证金返还前,继续占有并使用、收益租赁标的物的,只负有支付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义务,无须承担支付与市价租金相当的不当得利返还金的义务。”


此前一审、二审认为,A公司应返还自租赁终止日起至交付不动产期间,对不动产使用、收益所取得的不当得利。


一审、二审认为:“该期间按市价计算的租金与约定租金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后,A公司应向B某返还的不当得利金额,应按该期间的市价租金进行计算较为妥当。”



记者 Park Suyeo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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