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证券社长 Park Jeongrim 为何被“停职”?…“从设计到销售全程参与莱姆基金”
金融委决定停职3个月:“落实内部控制是CEO责任”
KB金融控股年底人事在即 实际相当于不光彩下台
金融委员会于29日就Lime·Optimus不当销售事件,决定对KB证券社长Park Jeongrim作出“停职3个月”的处分。金融委员会判断,Lime基金在“不当销售”结构设计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员工均有参与。此外,未能妥善制定用于消费者保护的内部控制标准,也影响了处分程度。
在金融委员会将制裁内容正式通知后,Park社长的职务将立即停止。不过,其任期将维持至下月末届满。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尚未可知。金融委员会当天还决定,对NH投资证券社长Jung Youngchae予以“警告记过”,对Daishin证券副会长Yang Hongseok予以“注意性警告”。对金融公司高管的制裁程度分为五级:△解职建议 △停职 △警告记过 △注意性警告 △注意。其中,警告记过以上的处分将限制其连任,并在3至5年内限制进入金融业任职,因而被归类为重处分。
金融监管部门内外认为,此次决定被解读为,再次强调金融公司应当实质性地而非形式性地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并由首席执行官对其承担责任。
金融委员会当天召开例行会议,就Lime·Optimus不当销售事件,决定对KB证券社长Park Jeongrim作出“停职3个月”的处分。由于KB金融控股公司年末人事调整在即,Park社长事实上将以不名誉方式离任。
部分舆论认为,对Park社长的此次决定,并非提高处分等级,而是维持原案。此前,金融监督院在内部程序中,曾向上报送对Park社长“停职”的意见,而直属于金融监督院院长的制裁审议委员会则作出了“警告记过”的结论。
在当天关于首席执行官处分的决定中,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公司治理结构法》第24条第1款及其相关施行令和监督规定。根据《公司治理结构法》第24条第1款,“金融公司应当为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经营稳健、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等,在金融公司任职员工履行职务时,制定其应当遵守的标准和程序(内部控制标准)”。
KB证券既是Lime基金的销售机构,也是向Lime资产运用公司提供总收益互换(TRS)贷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KB证券员工参与设计了部分Lime基金的结构,导致部分投资者蒙受损失。金融公司负有投资者保护义务,并须为此制定内部控制标准,而KB证券在这一部分严重不足,这是监管部门的说明。
金融委员会的判断也与前Woori金融控股公司会长Son Taeseung就处分不服提起诉讼的判决不无关联。此前,金融监督院以海外利率联动衍生结构基金(DLF)事件为由,认定其负有责任并决定对其作出重处分。然而,Son会长不服金监院决定,提起撤销处分诉讼,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告胜诉。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前会长Son Taeseung在行政诉讼中获胜,但从判决书来看,也明确写明了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金融公司角色以及首席执行官的责任”,“由于制定内部控制属于董事会决议事项,因此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负有责任”。
从与前会长Son相关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其中指出:“虽说有法律义务制定内部控制标准的主体是金融公司,但实际上履行该义务的主体,是隶属于金融公司的代表理事、董事等作为机构的自然人”,并写道:“‘当金融公司未依第24条制定内部控制标准时’,对负有制定该内部控制标准相关义务的任职员工,可以依据各项规定认定其构成作出制裁处分的事由”。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强调:“金融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治理结构法》第24条,制定应纳入内部控制标准的核心内容”,“为从根本上解决此次事件的问题,金融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具有实效性的内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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