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家中仅韩国和美国部分州未实施
韩国带薪病假天数也为OECD最低水平
民间保险公司与公私合作亦具可能性
有意见指出,当劳动者因非工伤的疾病或受伤而难以进行经济活动时,用于保障其收入的“伤病津贴”制度有必要在韩国落地生根。大多数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已经引入这一制度,而在连病假都难以正常使用的韩国现实下,该制度被分析为极为迫切。同时,为了弥补保障盲区,也提出了由一定程度的民营保险参与的公私合作方案。
26日,保险研究院发布了题为《伤病津贴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与民营保险的作用》的报告。报告指出,韩国相比其他OECD国家,在收入保障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安全网,以防范因伤病发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风险,其中被点名的替代方案就是伤病津贴制度。
实际上,在OECD 36个成员国中,除韩国和美国部分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等)外,所有国家都已引入伤病津贴制度。韩国虽然在《健康保险法》第50条中明文规定了伤病津贴,但由于缺乏相关下位法令,该制度并未真正运作。发生伤病时保障收入的带薪病假也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引入,因此事实上形同虚设。
在韩国,不仅带薪病假,就连无薪病假也难以自由使用。以2019年为准,韩国劳动者所使用的有薪和无薪病假合计平均仅为1.2天。与奥地利(17.1天)、加拿大(8.5天)、芬兰(9.3天)以及土耳其(2.9天)、波兰(7.5天)、以色列(3.8天)相比,明显偏少。
保健福祉部也已认识到伤病津贴制度的必要性,自去年7月起分阶段推进试点项目,并曾公布将在2025年正式引入该制度。由于仍处于试点推进阶段,目前在民营保险领域,由癌症保险等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机动车保险停工损失、劳动伤残收入补偿保险等收入补偿型保险在承担伤病津贴的功能。
报告提出,为了使政府制度顺利落地并将保障空白降至最低,应通过民营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收入损失风险,构建公私合作方案。比如,若伤病津贴制度仅面向低收入群体或劳动弱势群体等特定群体运行,则民营保险应对其余人群的收入损失风险提供保障。相反,如果伤病津贴制度面向所有阶层运行,则也可以采取公私分担给付水平(收入替代率)的方式。
同时也有分析认为,该制度的引入本身可能成为民营保险公司的机遇。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 Kim Gyeongseon 表示:“一旦引入伤病津贴制度,由于需要进行参保资格管理、收入核实以及给付资格审查等程序,民营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发展此前未能得到充分激活的收入保障保险。”
在公私合作的同时,报告还指出,需要配套措施防止制度被滥用。研究委员 Kim 表示:“民营健康保险投保人可能为了领取伤病津贴而延长住院等,导致不必要的医疗利用增加,最终也会推高国民健康保险的给付支出,从而恶化公私健康保险的财政状况。”他强调:“在伤病津贴制度设计阶段,有必要通过设置诊断书开具、运营机构审核、再认证等三阶段医疗认证程序以及等待期,来抑制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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