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立‘在偿还能力范围内贷款’原则”

有建议指出,在国内家庭负债再次转为增加趋势、家庭负债占经济规模(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仍保持世界最高水平之际,如要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就必须尽量减少对全租资金贷款等按借款人计算的总债务本息偿还比率(DSR)监管中的豁免适用。


15日,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Shin Yong-sang在《再次增长的家庭负债,对今后管理方向的建议》报告中作出上述表示。


报告显示,国内家庭负债存在借款人不良风险扩大和宏观审慎性恶化的忧虑。在利率高企的环境下,市场正在形成房价上涨预期,由此家庭负债再度增加;同时,高利率局面今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持续的可能性较大,加之浮动利率贷款占比也较高。


根据国际金融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Finance)的数据,截至第二季度末,我国家庭负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01.7%,继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之后位居第四。这一数值比全球平均水平61.9%高出40多个百分点。


Shin高级研究委员解释称,要管理好家庭负债,货币当局有必要通过就高利率长期化可能性发布持续性的前瞻性指引,强化“短期内购房和投资高风险资产在收益性层面并不具备吸引力”的市场警示。


他补充说,从宏观审慎角度看,还需要完善监管环境,包括:设定反映生命周期预期收入走势的家庭负债期限结构;具体化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方案;在计算DSR时,对不同贷款产品的期限结构和适用利率采取保守假设;扩大住房出租经营者自有资本投资比重等。他特别指出,“为落实按借款人DSR制度的本来宗旨——‘在偿还能力范围内放贷’原则,应尽量减少例外适用,并为支持低收入群体居住,通过运用住房抵押贷款比率(LTV)等其他监管工具,考虑构建双轨制方案”,并强调,“通过这一做法,可以事先切断家庭贷款的绕道路径和风险,并将目前根据住房数量、房价、地区等复杂差异化的贷款监管,简化为以偿债能力为标准的体系”。


他同时表示,“尤其有必要考虑通过合理设定期限,将全租保证金贷款的本金偿还额逐步反映到房东的DSR中”,但“同时也必须制定配套对策,以防止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排斥使用全租保证金贷款的承租人”。



他还提到,从稳健性管理角度出发,有必要在DSR本息偿还额的计算中,对适用的各类贷款产品期限结构和贷款利率采取保守标准,以便借款人能够准确反映其自身贷款的风险认知。

家庭负债再现增势…有必要尽量缩小租房贷款等DSR监管豁免范围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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