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罚金500万韩元等
一名50多岁女子在餐馆户外桌位要求与一行20多岁男性拼桌被拒后,向对方食物吐口水并实施强制猥亵,被判处罚金。
据法律界14日消息,春川地方法院宁越支院以毁损财物、强制猥亵罪,将被起诉的A某(54岁)判处罚金500万韩元。同时,法院还命其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
A某被控于去年8月13日凌晨,在江原道宁越郡一处夜宵店门前的户外桌位上,向B某(男,20岁)一行人正在食用的烤牛肠铁板上吐口水。
调查显示,A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食用B某一行的食物,被B某制止后向铁板吐了口水。当时尽管B某要求她“请就此离开”,A某仍称“管它呢”,并坐到比自己小34岁的B某膝盖上。此外,她还触摸B某的胯部及身体要害部位,被控强制猥亵。
在庭审中,A某及其辩护人否认指控,称其并未向铁板吐口水。对于强制猥亵指控,则主张“因为穿着高跟鞋失去平衡才坐到B某膝盖上,并非有意实施犯罪”。
但合议庭根据B某当时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认定A某的强制猥亵罪名成立。
法院指出,从视频中可以确认,尽管B某一行要求A某“请就此离开”,A某却不予理会,一边说“管它呢”,一边坐到B某膝盖上。对于A某的毁损财物罪,法院也以夜宵店店主的陈述等为依据,没有采纳A某一方的主张。
刑法第298条规定,“以暴行或胁迫猥亵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66条规定,“毁损、隐匿他人财物、文书或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介记录,或以其他方法损害其效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表示:“被告人醉酒后在餐馆向被害人一行提出拼桌要求,遭到拒绝后向铁板吐口水,损害其效用,并触摸被害人的胯部等实施猥亵,其责任并不轻。”但同时也称,“考虑到被告人此前无超过罚金刑以上的前科等因素,综合酌定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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