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安全保健法实施细则》修正案公布并施行
今后,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在1年以内完成补修教育即可,劳动者定期教育周期也将由每季度一次放宽为每半年一次。
26日,雇佣劳动部公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产业安全保健法施行规则》修正案,公示日期为27日。
雇佣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是为了整顿针对劳动者等实施的安全保健教育的周期、时间及内容,并简化对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工申报的新建建筑物在申请免于机构石棉调查时的确认程序”,并称“其中纳入了产业界一直要求的监管改善方案,有望强化产业安全保健制度的运作性和实效性”。
首先,扩大了包括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在内的补修教育完成期限。以往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等职务教育对象者,必须以完成新任教育之日为基准,在前后3个月(共6个月)内完成补修教育。但今后不再受教育机构日程限制,可在希望的期间接受教育,补修教育完成期限扩大为前后6个月(共1年)。
劳动者定期教育周期由“每季度”放宽为“每半年”。另外,根据港湾安全特别法完成定期安全教育及新进安全教育的,其相应时数可抵减定期教育及录用时教育时间。对于依据矿山安全法、核能安全法、航空安全法、船舶安全法等,仅就保健事项进行教育的事业单位,放宽为只需完成各教育课程规定教育时间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对于日雇劳动者及工作期限在1周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者,自接受录用时教育(或特别教育)之日起1周内,在同一事业场所以同一业务再次从事工作的,可免予再次接受该教育。劳动合同期限在1周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其录用时教育时间放宽为1小时;期限超过1周、不满1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则放宽为4小时。
为保护化学物质商业秘密而设立的物质安全保健资料(MSDS)制度也将得到改善。物质安全保健资料是记载化学物质名称及含量、危害性与危险性、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一种化学物质说明书。将化学物质销售给其他事业场所时,必须一并提供物质安全保健资料,但为保护商业秘密,经雇佣部批准后,可以在物质安全保健资料中记载替代名称和替代含量并提供。
此前,仅在以含商业秘密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在国内进行混合、生产其他产品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替代名称和替代含量。此次反映一线意见,改善了替代名称和替代含量的使用范围。今后,不仅混合,物理成型、分装等方式也被允许使用;并且在以含商业秘密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在海外生产其他产品后再进口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替代名称和替代含量编制物质安全保健资料。
同时,修订后的施行规则还简化了相关程序和提交资料,使对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工申报的新建建筑物,在申请免于石棉调查时,仅凭建筑物登记簿即可获得“无石棉”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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