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媒体服务产业发展研讨会
需构建有线付费电视和OTT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
放宽所有权与兼营监管,改善地面波重传制度

有观点指出,为顺应急剧变化的媒体市场环境,有必要构建一套能够统筹有线付费电视、在线视频服务(OTT)等多种媒体服务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Park Sungjoong 国民力量党议员办公室、韩国有线电视广播协会以及西江大学信息通信技术法经济研究所于13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办了题为“为媒体服务产业发展制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方案探索”的研讨会。

13日 “为媒体服务产业发展制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方案探索”研讨会与会者正在进行讨论。 [照片=记者吴秀妍供图]

13日 “为媒体服务产业发展制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方案探索”研讨会与会者正在进行讨论。 [照片=记者吴秀妍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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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题发言的西江大学教授 Hong Daesik 称:“现行广播法制以地面波为中心,将其公共责任扩展适用于民间服务领域,反而成为制约民间领域自主性与竞争力提升的障碍”,“在全球媒体企业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亟须构建兼顾监管公平性与产业活性化的法律体系”。


目前,有线付费电视在市场准入、市场占有率、资费、禁止行为等方面受到多重监管,但有关 OTT 的政策则以产业振兴为主,而非监管。有线付费电视业界指出当前环境如同“倾斜的运动场”,主张为实现公平竞争应当放宽监管。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有必要整合《广播法》和《互联网多媒体广播业务法》,并推动法制重组,但尚未具体化。


为解决上述问题,Hong 教授提出了“媒体服务”这一上位概念。将属于公共领域的广播排除在外,把有线付费电视和 OTT 等统一归类为“媒体服务”。其中,将平台领域界定为“媒体提供服务”,内容领域界定为“媒体内容服务”。通过构建水平式监管体系,对同一层级主体适用同等且最低限度的监管。


他特别指出,为激活投资,应当把目前限制有线付费电视所有与兼营的制度,转变为对控制权的限制。现行法律禁止简单兼营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权,他建议放宽至《公平交易法》中关于纳入关联公司的标准——30%以上。同时,将原本作为重新许可条件附加的事项,移交至事后监管领域。


在扩展频道概念的基础上,将实时与在线媒体提供服务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监管。同时,通过废除有线付费电视的公共频道、公益频道的强制编排义务等方式提高自主性,并支持激活地区频道,以增强平台竞争力;还将为频道提供相关交易中的诚信协商义务建立法律依据。


他还建议改进地面波强制转播制度。所有 KBS 与 EBS 频道应纳入强制转播范围,其余地面波频道则可通过自主协商签订合约。目前只有 KBS 1TV 和 EBS 属于强制转播对象,有线付费电视运营商需向 KBS 2TV 支付转播费用。


此外,他提出由政府在设施型服务经营者中指定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经营者,仅要求这些经营者的服务条款须获得批准。


Hong 教授表示:“有必要通过重组《广播法》和《互联网多媒体广播业务法》,精简针对民间媒体服务的非经济性监管,并以竞争与用户保护等经济性目标为中心,重新构建为合理的监管体系。”


在随后进行的综合讨论中,法务法人世宗律师 Kang Shinuuk,广播通信委员会科长 Kang Pilgu,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科长 Koo Bonjoon,K-Media Lab 博士 Lee Sungchun,首尔科技大学教授 Lee Youngjoo,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 Lee Jongwon 等人出席并参与讨论。


Lee Sungchun 博士表示:“从率先与全球 OTT 展开竞争的欧洲来看,以2021年为基准,欧洲广播营收排名前20家企业中有6家是美国企业”,“如果不改善有线付费电视的监管环境,这种现象也可能在韩国市场出现”。



Koo Bonjoon 科长称:“近期围绕引入 OTT 规制体系的讨论很多,但在讨论 OTT 监管时,必须考虑到国内存在本土企业这一点”,“与其采取规范性路径,不如围绕韩国市场真正需要哪些制度、以及应当如何具体引入展开实质性讨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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