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酒店用福利积分消费 公务员仍享“免税”
公务员福利积分:福利费用与物品费规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福利积分标准引发争议
关于同样的福利积分,普通劳动者与公务员适用的标准不同,再次引发争议。
公务员福利积分被视为“物品费”……作为免税所得,免征所得税和健康保险费
据健康保险公团28日消息,按照现行规定,公务员的福利积分被归类为“物品费”而非“人工费”,不仅不计入所得税课税对象,也被排除在健康保险费(健保费)征收对象所得之外。
但发放给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一般公共机构普通劳动者的福利积分则被归类为“劳动所得”,不仅要缴纳所得税,还要缴纳健保费。
健康保险公团原本认为,用人单位为国家的公务员所领取的福利积分理应纳入征收范围,自2010年起尝试对其征收健保费,但十多年过去仍未能实际征收。
原因在于,企划财政部和行政安全部等部门依据法制处的有权解释,在预算指引中将公务员福利积分、月度职务津贴、特定业务经费等规定为福利费及物品费等指定用途、具有实报实销性质的经费,而非人工费。
也就是说,公务员福利积分事实上具有薪酬性质,但并不被视为公务员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
此外,法院近期指出:“与可由用人单位意志自主设定适用范围、项目和积分赋予标准的(民营企业等)福利积分不同,公务员福利积分须受关于公务员后勤福利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限制”,“考虑到公务员福利积分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强制用于团体保险的保费支付等用途,不能将福利积分与福利积分分数视为同一概念。”
据此,公务员福利积分等在所得税法上被认定为免税所得,不仅无需缴纳所得税,也被排除在《健康保险法》规定的、仅对作为劳动所得的报酬征收健保费的保险费征收对象之外。
公务员福利积分这一福利制度,经过2003年的试点项目后,自2005年1月起在中央各部全面实施,地方公务员则自2005年从首尔开始推行。
公务员福利积分等可像现金一样,用于支付医院和诊所诊疗费、药费、购买眼镜、补习班学费、书费、旅游住宿费、电影和话剧观赏费、纪念日鲜花配送服务费用等。
“民营企业、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福利积分与劳动密切相关”之判决
本月21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审判长 Shin Myeonghee)在Hanwha损害评估公司就其向职员发放的福利积分被征收的约4700万韩元工资所得税提起退税诉讼一案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被告为首尔麻浦税务署署长。
合议庭表示:“所得税法上的劳动所得概念比《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更为宽泛”,“即便福利积分不构成《劳动基准法》意义上的工资,也属于税法上的劳动所得,可以视为课税对象。”
合议庭还补充称:“综合考虑(Hanwha损害评估公司)每年年初按职级、工龄标准定期向职员发放福利积分,若加班则追加发放积分等情况,可认定其属于劳动所得。”
法院再次确认,公司向职员发放的福利积分即便不是《劳动基准法》意义上的通常工资,但因其被纳入所得税法上的劳动所得范围,因此对其征收工资所得税是正当的。
上班族的健保费依据《健康保险法》,以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月额乘以保险费率(今年为7.09%)计算得出。
在这样算出的保险费中,职场参保人由公司与个人各承担一半。
报酬月额是指因劳动对价而获得的俸给、薪金、报酬、岁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性质类似、由“总统令规定”的金品。民营企业、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福利积分被纳入总统令规定的报酬范围,因此需征收健保费。
退职金、悬赏金、翻译费和稿费、以及所得税法上的免税劳动所得则被排除在报酬之外,因此不征收健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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