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动视角]银行行长该负责任的原因
“以前不是这样的。”在金融当局领工资数十年的高级官员,最近常这样感叹。他们说的是近期在银行接连发生的挪用公款(庆南银行)、盗用名义(大邱银行)、内线信息泄露(国民银行)等事件。他们为何总是怀念所谓“拉铁时代”呢?绝不是因为过去的银行职员多么清廉无瑕。就在十几年前、物价远低于现在的时候,上百亿韩元规模的金融事故也时有发生。真正变了的是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们的态度。出事之后,金融控股公司会长或银行行长的应对如今已是天壤之别。现在的氛围是:“我并不知情,究竟该不该由我负责,去法院上见分晓。”而过去的姿态则是:“即便我不知情,也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选择引咎辞职。”
哪怕只看进入21世纪以后的情况,金融公司CEO主动请辞的记录也不胜枚举。2003年,Wi Seongbok从调停银行行长职位上退下(670亿韩元规模的贸易融资诈骗案);2009年,Hwang Youngki卸任KB金融会长(1万亿韩元规模的衍生品投资损失);2014年,Kim Jongjun辞去韩亚银行行长职务(向KT ENS发放不良贷款),Lee Geonho也从国民银行行长位置上下台(上百亿韩元国民住房基金挪用案),这些人有的是主动,有的是被动。海外更甚。美国富国银行在2016年曝出200万个幽灵账户丑闻后,首席执行官引咎辞职,董事会成员也全部重新改选。
“一次爆出的腐败可以视为个别越轨,但反复出现的腐败多半源于关系网。” “银行营业部门把业绩视为天职,却把责任一拖再拖。” 多年来查处银行违规行为的金融当局相关人士指出,内部控制之所以崩塌,根源在于错误的组织文化。而这并不是靠逮捕员工、撤换所属本部长就能解决的问题。组织里部分人员可以切除,但扎根于组织内部的观念却无从下手。这也意味着,很难保证同样的事故不会再次发生。CEO的角色,就是要改变经营环境。如果给CEO开脱,最后只能落到“切尾求生”的局面。
金融事故会给银行带来三重损失。第一是赔偿投资损失。这是最直接、金额也最大的一块。国内银行在私募基金不当销售事件之后,最多返还了高达投资本金80%的金额,业绩因此受到重创。第二是股价下跌。以信任为基础的银行声誉一旦受损,股价就会走低。仅看去年爆出700亿韩元挪用案的友利银行便可见一斑。友利金融控股集团的股价在去年4月创下历史新高,但同年7月事故发生后股价便一泻千里。即便连会长都换了人,股价一年以来仍无起色。第三是长期盈利能力的消失。大型事故被查出后,监管当局会大幅强化检查,银行的营业活动也会受到限制。银行的长期发展愿景自然只能被搁置一旁。
银行的内部控制,是在查明原因、开出药方,并通过全公司执行后才能实现的。分析和处方需要CEO与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广泛听取意见,但在执行阶段,CEO的分量完全不同。CEO必须在执行上走在最前面。调查已发生的事故、制定防止再发的手册,并不是CEO职责的全部。无论分析和处方多么正确,如果执行不到位,一切都将归于无用。这就是CEO重要的原因。金融当局在《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当组织性、长期性、反复性或大范围问题发生时,CEO必须承担责任”,堵住了其退路,原因正在于此。“必死则生”这句话,即便时隔四百年,依然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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