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保护委员会运作受校长裁量左右
无立法无手册,制度在一线失灵
须设计能落实到一线的制度

[记者手记] 受校长倾向左右的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 View original image

“政府公布的侵犯教师权利统计数据只是冰山一角。虽然设有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但教师们根本无法举报。”


在采访“瑞草小学教师死亡事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位小学教师表示,政府提出的教师权利保护装置漏洞百出。根据《教师地位法》,各学校都设有负责处理侵犯教师权利案件的“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甚至可以对有问题的学生作出转学、退学的处分。但教师们称,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的运作“取决于校长是什么样的人”。


经采访发现,原因在于立法粗疏。现行法律将召开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的决定权交由校长和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主任自行裁量。作为召开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依据的教育部《有关侵害教育活动行为及处置标准的公告》中列出的六项标准,难以涵盖家长过度投诉、恶意举报等情形。如此一来,校长只能根据自身倾向作出消极判断。


一直以来,之所以未能建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教师权利保护制度,很大原因在于政府和国会将教师权利问题置于次要位置。教育部在去年12月发布了“预防和强化应对侵害教育活动方案”,但由于后续立法和操作手册未能跟进,在学校一线形同虚设。国会也自去年底起提出了多项与教师权利相关的法律修正案,但因被其他法案挤压,至今连审查都未能展开。因此,即便教室里频繁发生得不到法律或条例支撑的侵犯教师权利事件,教师们连举报都做不到。



政府必须重新设计教师权利保护政策,使之真正惠及一线教师。首先,应修改教育部公告,使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不再由校长和委员会主任自由裁量是否召开,而是只要出现符合召开标准的案件就必须召开。同时,应将家长的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在一线真实发生的情形,纳入法律所规定的侵犯教师权利类型之中。据悉,教育部和首尔市教育厅正在讨论,由学校和国家机关分担目前由教师个人独自承担的家长投诉应对和学生指导管理责任。借此机会,还有必要一并研究,将家长的投诉渠道由个别教师统一为学校等机构,并设立负责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治疗和管理的外部机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