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即使没有收受或要求对价,检方仍认定嫌疑成立”

有了这样一项宪法法院的决定:即便是被电信诈骗犯欺骗而泄露了个人信息,检察机关仍以收受对价为由作出不起诉处分中的起诉暂缓决定,该决定属违法,应予以取消。


误信电信诈骗犯发送验证码获“暂缓起诉”……宪法法院批“检察权行使武断”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9日消息,宪法法院在A某就蔚山地方检察厅的起诉暂缓处分侵犯其追求幸福权等为由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裁定,予以支持A某的请求,决定取消检察官的起诉暂缓处分。


A某通过Instagram广告结识了一名姓名不详者,对方提出“如果汇入投资款、产生收益后就返还给你”之类的建议,A某在汇入投资款后,为了领取收益而告知了认证号码等信息,但却未能拿回投资款,反而以A某名义开设的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检方认为,A某在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的情况下,将认证号码等信息转交给了电信诈骗犯,于是在2021年7月作出起诉暂缓处分。起诉暂缓虽属不起诉处分的一种,但不同于无嫌疑不起诉,它是指在犯罪嫌疑充分且具备追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综合考虑嫌疑人的前科、损害程度、与被害人的和解情况、反省程度等因素,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审判的处分。


对此,A某主张,自己是为了提取汇出去的资金,才向姓名不详者发送了本人认证所需的文件、认证号码等,并非为了开设账户而发送,因此并不存在在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的同时交付账户的行为,然而检方却作出起诉暂缓处分,侵犯了其追求幸福权等,遂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宪法法院认为,检方对A某作出的起诉暂缓处分侵犯了A某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宪法法院指出:“申请人被要求交付接入媒介(账户等)的时间,是在被告知其投资已产生收益之后,因此认证号码的交付与收益的产生之间不存在因果或对价关系”,“并且在交付认证号码之前,申请人从未听该姓名不详者提及任何关于开设账户的内容。”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难以认定存在与申请人交付接入媒介相对应的任何经济利益,也难以认定申请人是在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的认识下交付接入媒介”,“在无法认定对价的存在及申请人对此的认识的情况下,却仍然认定申请人有嫌疑并作出起诉暂缓处分,属于检察权的任意行使,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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