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智能(AI)发明人能否获得法律地位的问题,正成为国内外热议的焦点。目前大多数国家坚持的立场是,难以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法律地位。不过,主流观点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一基调存在改变的空间。
对此,专利厅计划通过问卷调查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关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法律地位的立场,随后在国际社会相关讨论中发挥主导作用。
据专利厅3日消息,上月30日,首尔行政法院在美国人工智能开发者Stephen Taylor针对专利厅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作出支持专利厅的判决。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了“现行法下只有人类才能被承认为发明人”这一点,这在亚洲尚属首例。
此前,Stephen Taylor主张,“自己开发的人工智能‘DABUS’通过学习一般性知识,自主创作出了食品容器等两项发明”,并将DABUS标注为发明人,向包括我国在内的16个国家提交了国际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但专利厅表示,“以非自然人——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并对该申请作出了无效处分。
专利厅曾要求Stephen Taylor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从“DABUS”更改为自然人,但由于这一要求未获接受,最终以自始不存在申请事实(无效处分)的形式结案。相反,Stephen Taylor不服专利厅的上述决定,于去年12月向首尔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仍未能为“DABUS”取得法律上的发明人地位。
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总体趋势,都是不承认“DABUS”等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发明行为以及向其授予发明专利权,负面认知依然较强。例如,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国的最高法院已通过判决最终确认,不承认人工智能(包括DABUS等)为发明人;而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同一议题仍在最高法院长期审理中。
不过,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发明人地位有可能获得承认的前景也在被讨论。撇开主要国家法院目前“否认人工智能发明人地位”的判断不谈,近期人工智能在美术、音乐等领域创作作品的案例不断涌现;又如,将原本需要数月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压缩到6小时内完成,或提升新冠肺炎疫苗的安全性,使其效能提高到原来的100倍以上等,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和贡献度持续扩展,这种现实趋势恐怕难以长期忽视。
为此,专利厅将于本月20日至9月底在专利厅官方网站开设“人工智能与发明(暂名)”专栏,开展面向公众的问卷调查,征询社会各界对人工智能发明人法律地位的意见。此外,专利厅还计划在今年10月组建由产业界、学界、科研界等人工智能专家参与的协商机构,梳理应对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法体系构建方向和我国立场。
尤其是,专利厅计划在完成上述一系列程序后,于今年10月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以及明年6月在我国举行的专利五局(IP5)局长会议上,将我国立场提交给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并在相关讨论中发挥主导作用。
专利厅长Lee Insil表示:“通过最近一次IP5局长会议,我切实体会到主要国家专利局和产业界等对人工智能相关各类知识产权问题高度关注。”她还称:“今后,专利厅将在IP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框架下,就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制度问题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推动建立在国际上协调一致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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