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二十多岁的乘船勤務预备役在遭受长期霸凌后于船上选择极端方式结束生命,法院将这一事件认定为“业务上灾害”的判决已被大法院最终确认。由于采纳了遗属“本应营造一个不应发生职场霸凌的环境”的主张,不仅直接施暴者,还一并认可了船长和公司的管理责任。自Gu某去世并提起诉讼以来,已过去五年多。


出港船舶上身亡的25岁预备役船员…职场霸凌与工伤认定获最高法院最终确认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法院民事1部(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在已故 Gu Minhui 先生的遗属针对实施霸凌的二管轮前辈、船长及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中,对遗属部分胜诉的一审、二审判决,近期以不经审理驳回上诉的方式予以维持,判决现已确定。


所谓不经审理驳回上诉,是指在原审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等特别事由时,不进入本案实体审理而驳回上诉的制度。


此前,三管轮 Gu某于2018年3月16日,其所在船舶经过波斯湾时,留下了一封遗书,年仅25岁离世。遗书正面写满了对家人的歉意,背面则充满了对前辈的不满与埋怨。遗属追究了前辈的霸凌行为,以及未能保护Gu某的船长和公司的管理责任。


事发当时,Gu某的身份为乘船勤務预备役。应征入伍对象在海洋水产部部长指定的教育机构完成正规教育课程并取得航海士、轮机士执照后,于毕业后5年内从事3年乘船勤務,即可被视为完成兵役。但只有实际乘船勤務的期间被认定为兵役履行期间。


遗属一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由于难以掌握Gu某在船上的实际工作环境,只能通过证人询问内容以及Gu某留下的KakaoTalk聊天记录等材料,重新还原船上的人际关系结构,也曾直接会见乘船勤務预备役出身人士听取说明。


一审认为霸凌行为与Gu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但二审则作出了不同判断,关注到Gu某在船上持续向同事倾诉“因为前辈而很痛苦”。审理过程中,法院传唤了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作为证人,调查“是否曾向上级报告Gu某与前辈之间的矛盾”“是否存在相关手册”。还曾追问:“无论船多大,终究是封闭空间,不管同事喜欢与否,在航程结束前都不得不一起相处数月,是不是这样?”


二审合议庭认定了前辈、船长以及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指出:“由于这是替代兵役的勤務,即便遭遇不公,也很难轻易提出问题或决心下船”,即便船长并不清楚详细情况,作为船上投诉处理体系的最终责任人,仍应承担业务上过失责任。


代理Gu某遗属的“Boda”法律事务所代表律师 Jung Soyoun 表示:“在职场霸凌案件中,加害人多辩称‘受害者工作能力不足’,公司则多以‘并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本案通过乘船勤務预备役制度当事人所感受到的压力、中途放弃的比例等数据来证明相关困境,并为揭示在孤立的船上生活环境中,公司对受害者负有的管理、监督责任而努力。”她如此说明。



她接着说:“不仅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船舶管理公司,船东公司和船长也根据《船员法》负有保护义务,如不履行安全照顾义务,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已获法院认可。”“对于那些因为事情发生在船上、认为证据不足,或在严格的上下级服从关系中甚至不确定自己所受是否构成霸凌,从而无法举报或反抗的人来说,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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