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商工会议所向政府及国会提交137项“税制改革课题”
在内外经济环境恶化、政府税制改革动力被质疑减弱的背景下,经济界呼吁推进包括减轻企业继承负担在内的税制改善。
大韩商工会议所在21日发布的《2023年税制改善课题建议书》中表示:“由于偏离全球标准的高遗产税税率和‘遗产税’征收方式,我国企业在推进代际交替时面临巨大困难”,“应当营造一种企业税制环境,使企业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提升竞争力并实现成长”。
商议会每年都会在政府和国会修改税法之前,征集企业意见并提出建议。今年的建议书共纳入了137项税制改善课题,包括:▲下调遗产税税率并调整课税体系,▲消除与全球最低税制相关的企业忧虑,▲制定促进地区均衡发展的税收政策等。
经合组织中遗产税负担居首……创业第一代持股100%传至第三代仅剩16%
首先,商议会建议,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的案例,降低遗产税税率,并将课税体系从“遗产税”方式改善为“继承取得税”方式。我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0%,但对大企业在对最大股东持有股票征收遗产税时,对评估额加征20%的附加税,实际适用税率达到60%,在经合组织38个成员国中遗产税负担最重。
此外,我国采取的是以全部遗产为课税对象的遗产税方式,导致实际缴纳税额相对于继承财产过于沉重。在经合组织38个成员国中,征收遗产税的24个国家里,有20个国家采取以个人取得财产为基础的继承取得税方式,仅包括我国在内的4个国家采取以全部遗产为课税对象的遗产税方式。而除我国之外,采取遗产税方式的国家,要么基本免税额较高(美国1292万美元),要么采用单一税率(英国40%),要么税率较低(丹麦15%),从而抵消了遗产税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适用高达60%遗产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很难维持经营控制权。比如,创业第一代持有企业100%股权,向第二代进行企业继承后,第二代仅能保留40%的股权;若再继承至第三代,持股比例将缩减至16%。商议会解释称,在如今所有税源高度透明的时代,仍维持过去那样的高遗产税税率,正在威胁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虽然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实施了家业继承扣除制度,并于去年作出部分改善,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小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0亿韩元以下的中坚企业,实际利用度仍然偏低。
位于京畿道安山、经营历史25年的一家公司代表表示:“在背负高额遗产税负担的前提下完成继承的企业,并不能保证今后一定能持续良好运营,与其将家业传给子女,不如出售企业后将所得资金以赠与方式转给子女,在多方面可能更有利,因此正在犹豫”,“有必要下调遗产税税率,以支撑企业家所拥有的热情与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以及对技术和经营年限的自豪感”。
不仅是企业,一般国民的遗产税负担也非常沉重。适用遗产税最高税率50%的基准金额为30亿韩元,自2000年以来一直未变;而自2000年以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9倍,资产价格也大幅上涨,遗产税事实上产生了增税效果。这与在经合组织成员中与我国一同竞争遗产税税率“第一名”的日本(最高税率55%)形成对比,日本同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增长0.3%。
商议会表示:“过重的遗产税,与其说发挥了收入再分配效果,不如说抑制了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将遗产税税率降至经合组织主要国家水平,并改善课税体系。”同时补充称:“近期为减轻缴纳遗产税的负担,将分期缴纳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但在法律修订前已开始继承的案件却无法适用这一规定,因此有必要修法,使分期缴纳优惠能够追溯适用于法律修订前已开始继承的情况。”
有必要通过调整全球最低税制实施时点等措施,消除企业忧虑
我国根据国际协定,为防止通过低税率国家进行避税及各国之间的法人税率下调竞争,于去年在全球率先立法引入全球最低税制,规定若跨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5%,则由母国对其不足部分进行征税,计划于明年正式实施。
然而,随着以《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 Act)、《通胀削减法》(IRA)等强力税收优惠为前提的、以美国为中心的供应链重组不断推进,各主要国家关于全球最低税制的立法进程前景不明。商议会相关人士解释称,近期美国针对《通胀削减法》中的税额抵免,引入了合格可退税额抵免(QRTC)方式,即“直接退税(Direct Pay)”和“未使用抵免额的转让(Transferability)”,以确保进入美国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不会降至全球最低税率(15%)以下。
鉴于此,商议会建议,如果仅由我国在主要国家之前率先实施全球最低税制,那么那些享受大规模税收优惠而赴海外发展的我国企业,其税收负担将急剧增加,再加上复杂的计算方式,只会加重纳税协力成本。因此,应当密切关注主要国家的动向,调整实施时点,避免对我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关于全球最低税制的适用范围,商议会还请求政府推动国际协商,以便对2021年10月国际协定达成之前,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条件下进行的既有投资,排除适用全球最低税制。经合组织此前虽接到各国企业和团体关于不追溯适用的请求,但并未予以采纳。
为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有必要上调地方交付税率并推动减免法人地方所得税
商议会主张,要实现作为国政课题的地区均衡发展,不仅要在地方打造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基础设施,还应当使地方自治团体能够将减免法人地方所得税作为吸引企业的激励措施。
目前,地方自治团体可根据条例规定,在法人地方所得税税率的50%范围内上调或下调税率。但在因人口减少导致地方财政税源缩减的情况下,各地方自治团体难以有余力推进会立即影响税收的法人地方所得税减免。
商议会表示,应当上调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变的地方交付税率(19.24%),以扩大地方财政,同时通过这一措施,使各地方自治团体能够通过减免法人地方所得税来吸引企业入驻。
目前,国会中正搁置着一项《促进地方投资特别法案》,内容是对地方企业差别适用法人税率。
大韩商工会议所企业政策组组长Lee Suwon表示:“政府去年改善了海外子公司分红双重课税等相较外国企业不利的税制,从今年起,海外留存收益回流国内的积极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同时,今年扩大对国家战略技术的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等一系列举措,也对提升企业竞争力起到了巨大帮助”,“希望今后能够持续推进以税制创新来支撑作为经济增长源泉的企业竞争力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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