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报道称,三星电子的一名工程师将数十份半导体技术资料泄露到海外后被查获。我国企业的技术和人力外流到海外的情况正在不断增加。自2017年至2022年这近6年间,产业技术向国外泄露共发生117起,其中国家核心技术泄露36起,占30.7%。据通过研发费用等推算,损失规模高达26万亿韩元。
检察机关、专利厅(技术警察)、国家情报院等相关机构必须加强协作,全力查处技术泄露犯罪,这一点毋庸置疑。从这一意义上看,最高检察厅上月强化产业技术泄露犯罪的量刑求刑及拘留标准的举措可谓十分及时。
当前我们正生活在“技术霸权竞争时代”。如今,开发并保护尖端技术,已经超越企业经济利益范畴,直接关系到国家生存。世界各国不仅严防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技术的行为,还在竭尽全力阻断通过技术出售、转让以及收购兼并技术持有企业等所谓“合法交易方式”进行的技术外流。
我国此前通过《防务事业法》及《对外贸易法》对防务物资和战略物资等出口进行管制,但自2000年代起,涉及整体产业技术的非法海外泄露日益严重,于是在2006年制定了《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相关法律》。目前半导体、汽车·铁路、造船等12个领域共73项技术被指定并公告为国家核心技术。
《产业技术保护法》经过多次修订,不断扩大需要政府批准或申报的技术范围。目前,凡是持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等,如欲通过技术出售、转让等方式出口该技术,或拟对相关对象企业进行海外收购兼并,均负有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申请批准或办理申报的义务。若技术是利用国家提供的研发经费开发的,则必须取得批准;其他情形则属于申报事项。
进一步而言,自去年8月起,为了更加强化对“国家尖端战略技术”领域的保护,《关于强化和保护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竞争力的特别措施法》已被制定并施行。“国家尖端战略产业委员会”选定了半导体、显示器、二次电池等3个产业、15个战略技术领域,目前正在进行指定和公告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国家尖端战略技术持有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均须取得政府批准:①拟通过向外国企业等出售、转让等方式出口该技术的;②拟进行海外收购兼并或合资投资等的。如未获得批准,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可下令中止或禁止交易,并可命令恢复原状等。
由于该类出口批准制度的法律体系复杂且属高度专业领域,从企业立场来看存在许多难以预判之处。为消除这些实务上的困难,并强化《产业技术保护法》项下国家核心技术的保护,产业通商资源部于2021年制定了《产业技术保护指引》,努力细化法律适用的具体要件和程序。
《产业技术保护指引》出台后,关于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程序的具体实务案例也在不断积累。最近就出现了这样一例:国内L公司拟与美国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并申请建设正极材料工厂,但因“担忧对国内产业竞争力和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等理由而被不予批准。
然而在解释上仍有不够明确之处,例如:持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在以下情形下,是否也适用《产业技术保护法》中有关出口批准的规定:①与以外国人等出资资本构成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收购兼并;②与由外国人等控制的内国法人进行收购兼并等。为预防此类情况,据报道政府目前也在推进《产业技术保护法》修正案的制定。
与汽车或二次电池相关的国内企业正在积极推进在美国的本地投资,通常通过设立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合资企业)、海外子公司或第三国公司等方式进行。在此类交易过程中,如未意识到适用防止技术外流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在无意间产生违法行为。一旦如此,不仅会因业务中止、恢复原状等措施对项目推进本身造成重大阻碍,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
持有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研究机构等,有必要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在与海外企业进行交易时,事先审查是否遵守相关法律及相关程序等,迫切需要付出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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