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失利益”是一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是指如果未发生引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事故,本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逸失利益属于法律用语,也被称为“将来的收入”。


在因事故造成死亡的情况下,会综合考虑死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其年满65周岁期间的预期劳动收入、国家规定的城市(农村)日工资标准和每月可劳动天数,以及对自事故日起至65周岁期间预期劳动收入适用利率后计算得出的霍夫曼系数等因素,来计算逸失利益。

法务部24日表示,将截至7月4日预告立法,以“将男性入伍前因国家应负责任的事故而死亡或受伤时,把预期服兵役期限一并纳入赔偿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赔偿法及其施行令修正案》。 [照片=亚洲经济DB供图]

法务部24日表示,将截至7月4日预告立法,以“将男性入伍前因国家应负责任的事故而死亡或受伤时,把预期服兵役期限一并纳入赔偿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赔偿法及其施行令修正案》。 [照片=亚洲经济DB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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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2019年2月21日起,将“一般体力劳动者的可劳动年龄”由“60岁”上调为“65岁”进行计算。劳动者的月可劳动天数,城市日雇劳动者按22天、农村日雇劳动者按25天计算。但由于每周五天工作制实施和替代公休日制度引入等因素导致休假日增加,法院近年来也有将城市劳动者的月可劳动天数下调为18天进行计算的做法。


问题在于,在计算逸失利益的过程中,对未成年男性会扣除其预计服兵役期间,导致男女之间的赔偿金额出现差异。法务部假设一名9岁男女学生因国家过错死亡,计算其逸失利益的结果显示,男学生为4.8651亿韩元,较女学生的5.1334亿韩元少约2682万韩元。这是因为在计算男学生的逸失利益时,将其预计服兵役期间(18个月)从可就业期间中扣除了。



法务部24日表示,将于今年7月4日前预告修订《国家赔偿法及其施行令》草案,主要内容是:在男性服兵役之前,如因国家负有责任的事故而死亡或受伤,计算逸失利益时将其预计服兵役期间一并纳入。由此,履行兵役义务对象的男性,其服兵役期间也将计入可就业期间,从而可以获得与女性相同金额的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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