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强化数字用户权利的 DSA 研讨会
近期,随着欧洲联盟(EU)为保护数字服务用户而实施《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韩国国内也正在就引入类似立法的必要性展开讨论。舆论认为,应当加强平台责任,以保护数字服务用户的权利,阻止错误信息或有害内容的扩散。
16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员会馆举行了“为强化数字服务用户权利的韩国版 DSA 立法讨论会”。
近期,全球范围内保护数字服务用户权利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以欧盟为代表,其通过了在数字服务环境中保障用户权利的 DSA。这部法案以谷歌、YouTube、Facebook、Twitter 等大型科技企业为主要对象,将禁止“暗黑模式”(欺骗性销售手法)写入法条,并强化定向广告的透明度等内容。该法案旨在强化对长期放任非法、有害内容扩散的大型平台的责任,尤其还对可能散布虚假信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传播施加责任。
本次讨论会旨在于韩国国内形成就制定类似欧盟 DSA 的法律的社会共识。第一个发言人、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Kim Gwangsu 表示,欧盟 DSA 以▲平台经营者自律监管 ▲处理用户不便事项 ▲公开用户信息暴露标准 ▲取得用户对信息访问权的同意 ▲保护用户免受定向广告侵扰 ▲保护儿童等为主要内容。Kim 教授称:“现行的《电信事业法》和《信息通信网法》部分条款对相关事项作了局部规制,但远远不够”,“这些法律已不适合规范新的平台环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作为基本法的新法律”。
随后,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KISDI)首席研究委员 Kim Hyunsu 介绍了欧盟 DSA 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Kim 委员表示:“DSA 建立了涵盖平台运营方式全局的系统性监管框架”,“韩国国内目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入驻商家(企业对平台,P2B)的规制上,但从消费者(平台对消费者,P2C)角度保障安全、可预测且值得信赖的网络环境,不仅有助于提升用户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他还指出,为消除经营者与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必要赋予监管当局实质性监测权。
接下来的讨论由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 Lee Byeongjun 担任主持。与会者就必须保护数字服务用户这一点形成了共识。韩国消费者联盟秘书长 Jeong Jiyeon 表示:“在保护数字服务用户方面,关键在于通过事前预防消费者受害和完善救济机制来提升信任”,“为此,应当强化平台的责任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政府方面尚未就立法进行具体审查。广播通信委员会用户政策总括科长 Shin Younggyu 表示:“政府政策的重点在于帮助自律监管机构顺利运作”,在立法之前,应当先间接支持平台自律监管的顺利实施。他还称:“在形成立法共识后,应尽量先检视现行法律。如若不足,再考虑新立法,但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缜密审查”。
共同民主党议员 Jeong Pilmo 表示:“原则上,将问题交由市场自律是最为理想的,但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对入驻商家滥用其优越地位。暗黑模式或定制化服务也并未取得用户同意”,“这并非可以完全交由市场自律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再在这一框架内赋予市场自律空间”。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